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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南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苟少森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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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 05: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6月30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苟少森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U6 N+ h) ~1 z8 E

南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苟少森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南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苟少森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g0 f. `9 l+ C* b1 T; }6 G+ I        该案被告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9项罪名28起犯罪事实,以苟少森为首的53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8 \7 R# a; E! }8 x6 O$ x5 I: n' S        本案依法判处苟少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9名骨干成员杨利伟、苟艺丹、漆发明、马伟、何小军、王宇飞、杜康、王汉新、袁汉川均数罪并罚,分别判处20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G0 Q8 h# b4 f  w3 j, D5 L        对韩黎、陈雪飞、周致远、李保忠、陈峰、胡小建、杨小山、冯迪、邓军9名积极参加者,数罪并罚分别判处19年至6年6个月有期徒刑,对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4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 @8 v% K" e, B' e& k1 ~" a  m! O. [        该案中51名涉黑成员共判处罚金总额373.5万元,没收财产金额3.3亿余元(包括债权)。对2名参与犯罪较少、认罪态度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对10名涉黑骨干成员在没收财产的同时,对其家属均了保留必要的住房及生活费用。
) `$ t* Q* _$ v5 G7 s) @, [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苟少森先后网罗了杨利伟、杨小山、韩黎、陈雪飞、胡小建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在汉中市汉台区多地以开设赌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并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将同样开设赌场的周珂等人排挤出汉中地下赌场,成立以苟少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陆续吸纳了余彦新(另案已判决)、苟艺丹、袁汉川、王汉新、田野、马伟等人,使该组织影响和势力不断扩大。通过长期开设赌场,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此为基础,该组织又陆续向建筑工程行业延伸。以其狱友、亲属、同学、发小等关系为纽带,辐射建立成员体系。/ H: P" M' b1 p: w6 r. \
        该组织不仅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壮大经济实力,还依托森达公司等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维系组织的存续发展。符合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经济特征。$ @% k! F8 s/ x! n/ k% a
        该组织自2003年以来为持续攫取非法利益、不断提升和扩大组织影响力,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持枪支、管制刀具、棍棒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劫作案1起,聚众斗殴4起,故意伤害3起,寻衅滋事7起,非法拘禁1起,开设赌场8起,强迫交易2起,故意销毁会计凭证1起,违法案件4起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死亡、4人重伤、8人轻伤、4人轻微伤,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排挤竞争对手,控制垄断汉中市汉台区一定区域内的地下赌场。# }3 q$ ~/ C6 M& h5 _4 A
        在工程建设领域,该组织通过森达公司利用苟少森等人黑社会背景及影响力,使用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强揽工程,打击、限制、排挤其他竞争者,使得同行不敢参与竞争,建筑方不敢也不能选择其他运输公司,逐步垄断了汉台区城东片区的土方工程项目。
; D7 E. O' ?+ U7 T8 Q; x        该组织长期以来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一定范围和区域内给群众形成了明显的心理强制,多名被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渠道维护合法权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众多、势力庞大、非法影响广泛,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 I) [( y7 d( k6 }; X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苟少森及其他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来源: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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