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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商情] 中央、我省和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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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18: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具体内容
   
政策文件
备注

   
一、税费优惠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3.陕西省: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4)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陕西省: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5)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2020年第一季度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纳税人提出困难减免申请的,财税部门应予核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


   
(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累计亏损6个月等有关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继续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人数确定。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及待岗等方式稳定岗位,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金融支持
   

   
(8)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罚息
   
各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延长还款期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特别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鼓励各大型银行对上述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


   
(9)降低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0.5%,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对确实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可缓交担保费。
较省意见,范围扩大到中型企业,费率进一步下降

   
(10)市级纾困资金
   
通过我市设立的纾困资金,给予困难企业低于市场综合资金使用成本的利率贷款,切实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与不稳定因素。通过我市设立的纾困资金,优先向我市、县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信誉良好、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等临时性资金救助。
联系电话:0916-8858166
   
地址:汉台区南团结街与汉宁路十字金格大厦一层(汉台区行政服务中心北50米)

   
(11)支农支小再贷款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推出“复工助力贷”,专门用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发放,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我市企业可到西安银行、长安银行和陕西信合银行申请贷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支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
《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53号)



   
(12)省发改委和进出口银行陕西分行应急专项融资保障
   
设立融资总量300亿元的应急专项资金,给予最优惠政策,全力支持2020年省、市重点项目以及当前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
陕西省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分行关于建立“防疫情 促复工”应急专项融资保障对接机制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20〕143号)
联系方式:进出口行陕西分行
   
乌黄河
   
029-68681825
   
18691846007

   
(13)省发改委和农业发展银行陕西分行应急专项融资保障
   
设立融资总量300亿元的应急专项资金,给予最优惠政策,全力支持2020年省、市重点新开工项目和继续建设项目以及当前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项目范围(脱贫攻坚项目、粮食安全项目、乡村振兴项目、区域发展战略项目)
陕西省发改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分行关于建立“防疫情 促复工”应急专项融资保障对接机制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20〕149号)
联系方式:农发行汉中市分行
   
陈强
   
13772809555
   
冉龙
   
13209160699

   
(14)省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应急专项融资保障
   
设立融资总量600亿元的应急专项资金,给予最优惠政策,全力支持2020年省、市重点新开工项目和继续建设项目以及当前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大力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补短板。产业转型升级、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一带一路”优先保障国家疫情防控物资供给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
陕西省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关于建立“防疫情,促复工”应急专项融资保障对接机制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20〕150号)
联系方式:国开行陕西分行
   
谢静
   
029-87660557
   
15091329910
   
陈国栋
   
029-87660472
   
15002958860

   
(15)省发改委和中国银行陕西分行应急专项融资保障
   
设立融资总量800亿元的专项信贷计划,重点服务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先进制造及军民融合产业、“一带一路”建设等领域。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开展“抗疫情 促复工 稳增长”专项金融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20〕230号)
联系方式:中国银行汉中市分行
   
石涛
   
18609268299
   
房阔
   
15289261525

   
(16)省发改委和工商银行陕西分行应急专项融资保障
   
设立不低于300亿元的表内外信贷,支持我省重点项目、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复工、开工建设,竣工重点项目复工复产释放产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建立应对疫情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融资保障对接机制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20〕240号)
联系方式:工商银行汉中市分行
   

    宋汉林
   
0916-2606568
   
13399263002
   

   
(17)省发改委和建设银行陕西分行应急专项融资保障
   
设立1000亿元的应对疫情促复工专项信贷资金,全力支持我省重点项目、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复工、开工建设,竣工重点项目复工复产释放产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建立应对疫情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融资保障对接机制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20〕246号)
联系方式:建设银行汉中市分行
   
张波
   
13891622988

   
(18)省发改委和农业银行陕西分行应急专项融资保障
   
设立500亿元专项资金,全力支持我省重点项目、稳增长重大工程复工、开工建设,竣工重点项目复工复产释放产能,推动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建立应对疫情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融资保障对接机制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20〕297号)
联系方式:农业银行汉中市分行
   
袁炜
   
13991600665
   
冯立
   
13891691288

   
三、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19)加大收入返还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第二产业中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生产的应对疫情的防护物资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财政列支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对旅游、住宿、餐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第三产业行业企业,在疫情期间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县区留成部分,财政列支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对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行社,由行业主管部门暂退现有交纳数额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旅游企业缓缴社保缴费期最长6个月,商业保险可以顺延。



   
(20)减轻企业房租费用
   
在疫情期间,市县区区域内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园区对区内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等费用减半收取,减免部分在优先争取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再给予园区一定比例的补助。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疫情期间减免3个月房租;对租用企业(房东)经营用房的,鼓励营业用房业主(房东)与承租方共度时艰,协商减免缓企业(个人)租金,对疫情期间就房租缴纳的税收(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市县区财政根据房租减免税凭据给予补贴。



   
(21)强化政府采购支持
   
对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生产企业按各级政府指令性计划所生产的符合标准防疫物资实行兜底采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建立“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采取预留份额、评审优惠、消除门槛、预付货款等方式给予支持。流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在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及应急物资投放运输过程中,市县区财政对运输装卸、检验检疫等费用给予财政补助。



   
(22)补助城市公共交通班线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城市公交及城乡班线,给予财政补助。鼓励各出租车公司给予承租司机减免缓承包费,减免部分视同捐赠款,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3)降低用气成本
   
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2.8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14元,每立方米下调0.75元/方。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终端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14元,每立方米下调0.06元。
   
   
车用天然气最高零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69元调整为2.94元,每立方米下调0.75元。
   
   
本次价格调整属于阶段性价格政策,执行日期从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阶段性调整价格结束后,根据上游企业供气价格适时调整。
   
   
《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汉发改价格〔2020〕119号)



   
(24)降低用电成本
   
对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2020年2月至6月的电费,电网企业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5)电费降价红利全部传导到用电终端企业
   
对所有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按照2018年4月以来,我省六次降低一般商业电价政策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降价额度收取电费,不得随便捆绑服务费、管理费。



   
四、援企稳岗就业创业支持
   

   
(26)建筑企业开复工补助
   
纳入劳保统筹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开复工,按照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补助,具体标准: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补助50万元;8000万元-1亿元补助4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补助3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补助2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补助1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补助5万元。对承建经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现场施工人员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进行补助。



   
(27)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按照轻重缓急,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分为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和适当支持三类,分步实施。
   
   
优先支持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项目,2月底前能够完成技改、达产达效,所生产医疗物资统一由省应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分配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50%的补助;
   
   
重点支持3月底前有望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适当支持3月底以后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8)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1.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企业员工流失,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给予企业缴纳三项保险费的100%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外地就业的汉中籍高校毕业生提供“点对点”岗位推送服务。对在复工复产企业参加见习的失业青年,给予最长12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1200元。按留用人数对企业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4.返乡后超过6个月未转移就业的农民工,在当地就业扶贫基地、社区工厂就业的,比照贫困劳动力享受吸纳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按照就业扶贫基地每人500元、社区工厂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对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就业援助力度,通过公益性岗位实施兜底安置。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6.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7.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申请展期不超过1年。
   
   
8.疫情期间,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支持创业中心建设,按照县、镇级创业中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全市各类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和标准化创业平台优先安排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入驻,已入驻的中小企业入驻期限在原基础上再延长1年,原享受优惠政策不变。
   
   
9.对疫情期间提供全额免除房租、物业等费用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和标准化创业平台,按照相关财政支持措施给予补贴。



   
(29)农民工返岗复工服务保障
   
农民工输入、输出地政府加大农民工返岗包车的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补贴部分包车费用的形式,降低农民工出行成本,鼓励引导用工企业主动承担农民工返岗包车费用。低风险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可直接复工;对自行跨省返岗复工农民工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32号)
   
   
陕西省农民工返岗复工帮扶计划》(陕肺炎办发〔2020〕74号)



   
五、优化服务
   

   
(30)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31)优化投资审批服务
   
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应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也可由项目单位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各级审批部门要设立审批服务专岗,公布咨询电话,加强在线值守,为项目单位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32)市场监管
   
优化简化政务服务工作。大力推行不见面网上办,结合实际,容缺受理特事特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可延期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简化企业信用修复流程,优化特种设备换证许可服务,支持企业增加防疫消毒物资生产项目,发挥“三押”平台作用助企业融资,降低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在征收标准上降低20%),调整电梯维保周期,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大力支持餐饮无接触外卖。



   
(33)用地保障
   
强化应急疫情防控项目用地保障;适当调整以公开出让土地的时间节点;允许顺延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和土地价款缴纳期限;顺延土地评估和规划条件有效期;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容缺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34)优化税务征管服务
   
1.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2.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3.对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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