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第一网

搜索
更多
猜你喜欢
查看: 4693|回复: 0

[闲谝] 汉中男子租房容留2女子卖淫并为其介绍嫖客被提起公诉

[复制链接]
a
0 0
  @ME: 
发表于 2020-4-14 08: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因赌博,先后于2012年12月29日、2014年9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拘留二日。
8 J: m' L7 K7 q# u% J! J$ y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2 z8 S- |# c1 R( J& V" K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F& H. l- I5 [( a* W3 u' \& L' X# R; Z

汉中男子租房容留2女子卖淫并为其介绍嫖客被提起公诉

汉中男子租房容留2女子卖淫并为其介绍嫖客被提起公诉

/ _6 E' X% t5 f/ G# _, v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7 T5 d' \- r) l( n5 z
  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l6 ^3 ^- U9 H/ e  经依法审查查明:
, j& Q. p# c- l7 O1 g4 g  2018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慕某某介绍王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西路**弄**号旁边的出租房**室,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卖淫,并收取提成。同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慕某某时扣押其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手机两部及招嫖卡片十张。5 l4 Z3 w+ A9 ?' {4 |5 E2 [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慕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与杨某某、程某甲(均已被判刑)共同租用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的两间出租房,容留简某某、陈某某卖淫并为其介绍嫖客,从中收取提成。其间,程某甲于同年5月18日23时许介绍并安排简某某在该出租房向吴某某卖淫并收取提成,于同年5月27日20时许介绍并安排简某某在该出租房准备向张某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杨某某于同年5月26日22时许介绍并安排陈某某在该出租房向周某某卖淫并收取提成,于同年5月27日21时许介绍并安排陈某某在该出租房准备向程某乙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 r: ~4 K) \' |( z  {- c8 H  2019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慕某某介绍并安排陈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一间空置的拆迁房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卖淫,并收取提成。
# O: B5 k0 v! y) k  被告人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t  e* x: b2 u6 d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中国检察网)
& K. d1 z7 e# g2 U2 h- z- E+ w+ z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