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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谝] 勉县:同行竞争推销业务,一拳打飞了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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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4 14: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日,勉县法院调解处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本是同行的三名加油卡推销员,在向客户推销工作中,因竞争起纠纷,被告闫某、黄某冲动出手,致原告李某面部受伤。李某一纸诉状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迫于法律的压力,被告对自己的冲动行为非常后悔,主动要求调解,在法院主持下被告闫某、黄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一万五千余元。: j8 W3 M6 Q; U+ n* |
  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黄某两姐妹均系推销加油卡业务从业者。2019年6月11日上午,双方均在勉县一加油站向司机推销加油卡。
( N# q! a( X$ Z$ I; F: q- l  因相互竞争,对对方推销行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扯。撕扯中,被告闫某、黄某冲动出手,致原告倒地后额头皮肤劈裂流血,面部擦伤,住院治疗13天。% @; Y0 _" i$ ]6 l. I% U' E
  原告虽经治愈,但脸部仍留下疤痕,心里十分委屈。闫某也在撕扯中受轻微伤。. x# J' Z* S1 X+ d8 W% h% m6 Y
  派出所调解中,闫某、黄某愿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元,原告不同意,并一纸诉至勉县法院,要求闫某、黄某二人赔偿其各项损失近4万元。. b. _+ C) e! X4 Z# r: X
  法官收到案件后,通过对案情的研判,及和当事人沟通。认为原、被告系同业从业人员,有竞争很正常,双方现虽有矛盾,但以后免不了还会碰面,如果能调解结案,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双方的矛盾。
) f0 L9 k* ~+ i+ y+ y  闫某、黄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的冲动行为非常后悔,希望能调解处理。通过法官释法讲理,原告表示自己对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愿意承担一些责任。最终,原告起诉不到30天时间,案件经调解处理,原告得到赔偿,双方握手言和。; }9 R. _! k% P% [0 g8 W# D/ V
  法官寄语: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之源。应理性、公平、合法竞争。遇事需理智,冷静。冲动是魔鬼,贪图一时冲动的快感,必将受到惩罚,留下后悔。(勉县法院   文英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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