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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那些事] 关于“复工工资克扣延发、辞职补偿、被调岗...”等问题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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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20-4-2 10: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1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个事情,我在我们现在这个单位上班22个月,但这个月公司突然通知我这个岗位撤掉了,然后我问有没有补偿,公司说没有,请问这个合法吗?
  然后我的保险只交了10个月,公司说第一年不交保险,后来第二年开始交保险以后每个月要扣六百多,公司扣350,还有300从底薪扣,这样做是不是合法?
  律师意见: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您的情况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付。关于社保的问题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就公司未及时为您缴纳社保的行为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缴费基数及比例问题建议向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咨询。
  02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12月月底入职公司,有三个月试用期,1月20号开始放假,2月因疫情原因不让上班,1月工资拖着没发,2月也没发请问这个合理吗?
  请问一下还在试用期内,因为疫情原因未能复工,2月工资是可以不用给的吗?
  律师意见: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受疫情影响未复工复产的企业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应在复工复产后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03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上月离职,工资说离职工资打折,但是之前签合同并没有提到这一点,用人单位算违规吗?而且我的提奖也没发,单方面告知我一年之后发,这种可以投诉不?
  律师意见:用人单位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您的情况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04问题:2月3月线上办公,单位拒绝发放底薪,说没有复工。1月工资中一部分延期发放,2月工资延期发放,询问主管回复发放时间不确定。我今天离职后告知我还没有发放的工资全部要等3个月之后再发。
  我很无奈,感觉公司估计针对,我在职的两年期间,同部门的人员离职工资算不上是正常发放的。
  律师意见: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2020年1月和2月的工资。如至离职当天仍未复工复产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成都市最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3月的工资(提供正常劳动天数进行折算)。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您如果在离职当天或者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未收到应支付的工资,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05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一下,2019.9月3日入职,2019年9月3日—2019年12月这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今天2020年3月19签订的2020.1.1—2020.12.31日的劳动合同。如果,我辞职后,可以去劳动局维权2019年未签订劳动的4个月补偿吗?
  律师意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您的未超过仲裁时间可以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06问题:你好,我想询问一下。公司随意调动岗位上班服务地点。完全未提前告知,直接下调动通知是合理的吗?
  律师意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如对其进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有约定,从其约定。但用人单位在实际调岗(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过程中,仍要考虑合理性。如上述回复未能解释您的疑问,可拨打四川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电话028—86125947咨询。(来源:四川工会法律援助,作者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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