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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汉中法院通报4起黑社会性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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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5 16: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汉中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9年,汉中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认可率91.92%、全省第2。1 I$ V, w* e' {
  近两年时间里,汉中市各部门联动,合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截至目前,全汉中市法院一审受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8件694人,已经审结29件489人,受理二审涉黑涉恶案件18件385人,已审结15件334人,“打财断血”方面罚没财产1.71亿元。2 C4 D! o8 B( ~# Q, l4 `* m) d! \
       全市公安机关共破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9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8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20起;破获涉黑恶类刑事案件1103起,抓获涉案人员1988人,刑事拘留1634人、逮捕1267人、移送起诉1653人;缴获枪支40支,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21.01亿元。
6 v' O  N% ]0 ^  \) x2 a* c  新闻发布会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4起典型案例。& O1 k1 A, Z2 I6 z- w9 [
  1、余彦新等1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r- G# ]3 {6 w1 y$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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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以来,被告人余彦新依附苟少森(另案处理)以开设地下赌场为业,先后网罗被告人刘勇、周露军等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在汉台区徐望镇、铺镇、汉王镇等地开设地下赌场以牟取暴利,初步形成以余彦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后被告人刘勇、周露军在余彦新的管理下各自吸纳人员发展势力,被告人王忠维(已死亡)于2016年带领其组织成员加入余彦新的组织,三人均为各自团伙的领导者。
7 X, g4 |8 c! R+ o0 t+ S: s% ]  以余彦新、刘勇、周露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控制地下赌场、逞强争霸、报复他人、替人行凶,有组织的多次策划、参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致使他人死亡、重伤、轻伤及财产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E! U5 J+ M1 M" ]% o) m  z- d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对该案公开宣判。涉黑61名被告人中的三名组织、领导者均被判处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余彦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露军被判处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全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23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28人、五年以下67人,宣告缓刑10人;对被告人并处罚金共计2691.3万元(两千六百九十一点三万元);对侦查机关冻结、扣押的涉案资金、债权共计12160万元(一亿两千一百六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对侦查机关查封房产17套,共计1197.6万元(一千一百九十七点六万元)、扣押物品34件,价值50.4万元(五十点四万元)、扣押车辆7辆,价值202.5万元(两百零二点五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有68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6 l) a& O( F0 T: X; E0 Z' ?
  2、宋斌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8 Y0 B, t! Y3 I. I

汉中法院通报4起黑社会性质典型案例

汉中法院通报4起黑社会性质典型案例

; K/ }' K6 d1 z2 p9 s7 G  被告人宋斌、黄峰为揽取工程成立公司后,逐步纠集多名具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宋斌、黄峰为组织、领导者,李志刚、向勇智等人为骨干成员,向红国、邹斌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高崮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人数较多、结构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承揽工程,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存续发展;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多起犯罪活动和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多人受伤,财物毁损;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城固县域建筑行业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7 W7 A" y) J* n  城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宋斌等21人二十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法院审结的首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9 \1 y2 [, U) R+ p7 s3 d1 @+ Q
  3、杜发成等31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 h5 X% t3 k' H; ^  2015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杜发成、何德强、刘迎政、蒲永强纠集在一起,与被告人张峰、刘志岩等人多次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杜发成、蒲永强、何德强、刘迎政为恶势力的纠集者;被告人刘志岩、张峰等人系恶势力犯罪成员。该案三十一名被告人分别参与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
( A/ T. i9 M8 t; w! f# p# q4 o  宁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发成、何德强、刘迎政、蒲永强纠集被告人刘志岩、张峰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意图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杜发成、何德强、刘迎政、蒲永强为恶势力纠集者,刘志岩、张峰等人为恶势力成员,应依法从严惩处。宁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发成犯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与前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被告人何德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其他涉案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分别处六个月至七年七个月不等的刑期。本案部分被告人上诉后,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 [- O) [; D. T: p% }
  4、张坤等22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案
$ p: V! s  [! ]" J2 U  被告人张坤、张谦、王晨、杨俏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被告人张仁、宋江伟等人积极参与,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两年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勉县城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其中,张坤、张谦、王晨、王苗苗、杨俏系纠集者,宋嘉伟、纪思凡等人系积极参加者,陈广耀等人系一般参加者。& g4 x6 P& R! }. G6 w# K
  勉县人民法院一审对张坤等22人分别判处七年零八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 c- l% x5 v' _1 X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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