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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疫情防控期间南郑区查办多起违法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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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3 10: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1:南郑区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4 Y/ w# G) G* _, z0 o$ T  2020年2月21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南郑区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区内发现“有滋有味”(豆沙包)等6个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每年不低于2次的监督检查,每次都告知、责令其经营食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储存、检查、清理食品。该超市在明知食品储存的要求却依然未按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本局依法对该超市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没收,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6 _5 a7 g- z% @2 ]5 |  案例2:南郑区红庙镇某购物中心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0 ^: d/ B* Z2 ^, q( f
  2020年3月2日,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郑区红庙镇某购物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在销售货架上发现“铁强化酱油”等7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本局依法对该购物中心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没收,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S5 E# k0 `1 D  s2 Z& o6 l1 G, z  案例3:南郑区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购物广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P- P* Q6 u; ~5 @% `; \, j6 E7 s
  2020年2月11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南郑区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区内发现花式面包(原味切片)9袋已超过保质期。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每年不低于2次的监督检查,每次都告知、责令其经营食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储存、检查、清理食品。该店在明知食品储存的要求却依然未按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本局依法对该购物广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没收,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 Q5 Q- m# e" V
  案例4:南郑区某大药房樟树林店抬高价格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案。
9 X( R* a9 B2 J7 R9 r  2020年1月29日,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该大药房在1月27日将原价为4元/每袋(10个)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以3元至3.5元/个的价格出售,数量34个,销售收入11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属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0 X- X5 r- j5 P; h! W  案例5:南郑区某健康大药房青树店出售喷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0 K* }8 T! x3 f0 @0 |% N
  南郑区某健康大药房青树店出售喷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2020年2月13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市场检查中,发现某健康大药房青树店出售喷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本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x( {4 k( \1 J
  案例6:南郑区4家企业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案。
; C! J! V% P2 k( G7 P  2020年2月24日至2月28日,区市场监管局在疫情防控市场检查中,发现南郑区某物资商贸公司、南郑区法镇某农业技术报务站、汉中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南郑区梁山镇某运输公司等4家企业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局依法责令4家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来源: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4 U$ B9 r5 t% z%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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