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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友交流] 向老年人虚假宣传保健品,已销售40余万元,店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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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7 20: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6月25日,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食品经营部通过会销的形式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6月28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镇巴县公安局民警对该食品经营部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利用电脑PPT课件及投影仪聚众宣传,现场聚集有老年人20余名;并查获食品及保健食品6类385盒。
  该店不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的票证、电脑、食品进行了扣押,对其涉嫌无证经营食品和虚假宣传的经营场所予以查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查明,该食品经营部从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28日,在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和租赁住宅房通过会销的形式对其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做虚假夸大宣传,声称具有防癌、抗癌,改善免疫力及治疗失眠,降血糖降血压等疾病的功效。
  现场查扣破壁松花粉固体饮料、南极磷虾油夹心型凝胶糖果、蚕蛹蛋白营养粉固体饮料、怡乐片、人参鳕鱼肽复合固体饮料以及瑞元胶囊6种食品、保健食品共计385盒,货值14万多元。
  对其现场查扣的产品出库单、票据、送货回执单、现金账目和笔记本课件等资料进行查验发现,截止被查获当事人共计销售食品、保健食品7802盒,销售金额40.07余万元,获利8.89余万元,涉及宣传4676余人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之规定,该食品经营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之规定,鉴于该食品经营部针对特定人群、老年人对其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做虚假夸大宣传且非法获利巨大的行为,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点评】此案入选2019年汉中市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保健市场乱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整顿市场秩序的信心和决心。《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保健用品时,其对产品功效的介绍应当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
  而该违法当事人主要通过免费体验、测血糖、健康知识讲座、播放购买者讲述服用产品后效果的视频及PPT文件等方式,吸引并向参与体验者宣传食品、保健食品具有防癌、抗癌,改善免疫力及治疗失眠,降血糖降血压等疾病的功效,其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过此案的依法查处,有力打击了保健市场乱象,保护了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群体合法权益。同时也向老年消费群体发出消费警示:科学理性选择保健品,不要被虚假宣传和免费体验蒙蔽双眼。(来源:汉中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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