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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 汉中四人冒充记者敲诈勒索单位和个人被抓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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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8 08: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汉中赵某、郭某等四人冒充记者敲诈勒索一案公开宣判,四名被告被判处7年10个月至3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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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四人冒充记者敲诈勒索单位和个人,涉案金额从5万到21万余元不等,理由有辛苦费、宣传费等

汉中四人冒充记者敲诈勒索单位和个人,涉案金额从5万到21万余元不等,理由有辛苦费、宣传费等

0 p* v; G, y* R4 m; p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及其公司成员郭某、王某等人自2015年以来多次单独或共谋,冒用各界导报社记者身份,以发布报道或继续关注被报道事件等方式,多次向相关单位和个人等单位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予以惩处。/ i2 Y+ H8 d" L- e
  审判长马霞:被告人赵某利用或冒用各界导报社汉中站,文化艺术报等新闻单位记者身份,撰写宁强部分河道采砂严重、禁令成空文的报道,收集撰写反映南郑农村商业银行汉山支行职工冒名贷款,以宣传费、辛苦费等方式强行索要财物,其中被告人赵某涉案数额212600元。
/ x  c2 e: J% w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等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或冒用记者身份多次敲诈相关单位和个人,涉案金额从5万到21万余元不等,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9 O6 v) r% I% R5 y/ q1 t. _& k  审判长马霞:被告人赵某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宁强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郭某在汉台区明珠北苑附近被宁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 [6 t& ~% p* {6 j  依据四位被告人不同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做出判决:赵某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郭某、王某、周某作为犯罪活动参与者,分别处以罚金并处以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陕视新闻宁强台:石伟): b; `" `( X6 W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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