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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调查来源、调查经过
" n1 c. ?* e5 ~ h" E7 w; C 2019年4月1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汉中市南郑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正在建设的加油站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 \% I* j0 b1 v" \+ {8 S; {
现场调查时,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和摄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在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 o: e3 e2 b6 i6 p/ a4 s; A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 y, l ] d2 n) A3 a T8 ]2 t! s* P 该公司位于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某。
) C _$ C5 j: |5 B2 ~( A6 H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s: a. Z! G+ J% x, z& _" y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0 i b5 e5 _3 L0 h' u8 y% q( o 四、处理情况# }9 r0 o/ \4 Z) H1 ~/ n
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进行了立案处罚,处罚金额10万元。; e+ [) ~3 o3 r U
5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9〕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9〕6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向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集体研究决定,该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不符合减免要件,决定不予采纳。6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11号)。; K7 p$ C3 s; b3 f) Z) S, x8 J9 w
由于该公司未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字〔2019〕28号)停止建设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规定,7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将该公司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移送至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7月16日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受理了此案件,2019年7月25日,南郑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将该案受理情况反馈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来源:汉中生态环境)/ j$ T% U: N3 \6 W! C+ z! p#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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