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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 订婚礼金十万元!汉中一对“准夫妻”婚事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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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0 11: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镇巴法院法官一行三人远赴北京开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因案件当事人都在北京务工,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法官与当事人相约在北京开庭审理案件,最终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2017年,何甲经他人介绍与陈甲相识谈婚,2017年10月,陈甲到北京与打工的何甲见面,此后双方只是手机、微信联系。
  2018年10月,何甲从北京回到镇巴县,并将与陈甲谈婚之事告知其父母,双方及其父母均在镇巴县城张某甲家中见面,商议到男方家看人户,并在2018年农历12月28日订婚。此次见面,陈甲给何甲红包1000元。
  2018年农历12月8日,何甲及其母到镇巴县简池镇陈甲家中按风俗看人户,陈甲给何甲红包1000元,给何甲之母齐某甲红包600元。
  2018年10月在张某甲家中商议订婚时,双方确定2018年农历12月28日订婚并由男方给女方购买“三金”、衣服,另确定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现金10万元(用于购小车)等。
  2018年12月16日陈甲通过支付宝工具2次转账给何甲1.2万元、2018年12月18日转款3000元、12月23日转款1万元,12月24日转款1万元,12月25日转款5000元,合计4万元。
  何甲在收到转账现金后,于2018年12月26日在北京购买金戒指一枚,价款2784.10元,购买金手镯一个,价款13482.60元,购买衣服、鞋子等支出14740元,另陈甲与何甲商定给何甲购买苹果手机一部价款5000元,合计支出36006.70元。
  因陈甲及其父提出让何甲辞去在北京的工作及何甲父母要求给付订婚礼金10万元,陈甲及其父母未按约定的2018年农历12月28日赴何家订婚,导致双方解除婚约。
  对支付彩礼42600元退还问题,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陈甲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何甲退还彩礼现金42600元。
  陈甲起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向何甲送达应诉材料时得知何甲在北京务工,陈甲亦在北京务工。为了不使本案矛盾激化,便利当事人,法官与当事人相约在北京开庭。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何甲与陈甲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除购买衣服的钱和给何甲母亲的红包外,其余彩礼钱均退还给陈甲。至此,该起婚约财产纠纷顺利结案。(来源: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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