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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谝] 南郑法院宣判两村主任,40余名村干部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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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5 20: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5日下午,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三号审判庭座无虚席。该院对两起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南郑区40余名村干部到庭旁听宣判,进行警示教育。7 x' p7 W  {1 |. W0 P

南郑法院宣判两村主任,40余名村干部旁听

南郑法院宣判两村主任,40余名村干部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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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荣某在担任某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办理拆迁改造项目及修建垃圾池项目等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现金7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行为构成受贿罪;荣某还利用决定村内部公共事务的职务便利,在多个工程项目中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现金12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王某、任某、白某在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为承揽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某、任某分别向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60000元、40000元,其二人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白某向负有管理村公共事务的人员行贿65000元,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 C/ N7 ]4 _+ X) V! \) C
  为贯彻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精神,南郑区法院依法对取保候审的村干部荣某变更强制措施,对荣某决定逮捕。最终,荣某以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案中的行贿人王某、任某以犯行贿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四个月,同时宣告缓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另一行贿人白某以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4 M6 C/ _" N- i7 R; r# Z  M
  被告人廖某在担任某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决定村内部公共事务的职务便利,在该村实施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村属集体林权发包等活动中,非法收受工程承揽人、山林承包人、工程施工人的好处费、感谢费8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R8 C5 g% G/ R; [$ N  为贯彻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精神,南郑区法院依法对取保候审的村干部廖某变更强制措施,对廖某决定逮捕。最终,廖某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 t& q  p: M& l- A  宣判后,审判长杨智勇结合两案的案情以案讲法,对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的定罪量刑规定进行了讲解,给旁听的村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7 W5 S( ?5 Z4 e' _
  通过这次集中公开宣判,让基层村干部熟悉了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反面教材的作用,让基层村干部以此为鉴,时刻提醒自己保持警醒、恪尽职守、廉洁从政、预防犯罪,严守廉洁底线。(杨智勇杨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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