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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谝] 汉中农村一个家庭有三个户口本是否应该有3处宅基地?官方回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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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8 09: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有市民向洋县县长信箱写信称,农村一个家庭有三个户口本,同样是不是应该有3处宅基地?5 g) W9 C6 K0 d4 U
  自然资源局回复称:
/ j+ S) E9 ]7 ]( p' k/ [5 l% _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n. J! ], o( a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z) s% M& h, @2 H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1 k( ^  b* o9 ^- P( U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严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耕地建住宅等变相买卖集体土地行为发生。- \$ B) _+ z1 ^
  严格审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对象条件,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6 H# ~. P& n1 x1 A  Y, g
  洋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中共洋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洋县县委政法委员会、洋县人民法院、洋县人民检察院、洋县公安局、洋县司法局联合发出«关于敦促赡养义务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通知»规定:“对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特别是批准新建房屋入住后不拆除老旧房,以恶意串通方式,让被赡养人居住旧房、危房为手段,侵吞国家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缴。涉及党员、干部的,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依规处理。”( O. n; N- v6 ^6 t4 I  h
  农村一个家庭有三个户口本,坚持按一户一宅原则划拨宅基地。
; }8 c8 B2 ?0 W5 O! S" r% i- k  一要审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j% T: }0 @$ k- _( e) x  二要审查该户是否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申请分户建房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 {0 g5 h+ v1 q& s8 H* k  三要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三口之家不能拥有三处宅基地,如达到分户条件可以申请审批一处宅基地。(来源:洋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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