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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目前,我县农村地区仍存在子女有安全房,父母长期居住在危房中的现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虐待、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特通告如下:
一、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必须在2019年7月20日前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的安稳,生活舒心。
二、确因被赡养人穷家难舍,故土难离的,子女务必保证被赡养人在其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忧。否则,政法机关将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
三、赡养义务人拒不履行其义务的,司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被赡养人提供法律援助,支持被赡养人依法追究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四、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将依法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由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宁强县人民法院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宁强县公安局
宁强县司法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来源:平安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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