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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公交车上偷机者被抓,汉中丢手机搜身女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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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 14: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2月18日下午17时许,女子翟某某在汉中市人民医院门口上公交车时,一部苹果手机被盗,并发生翟某某擅自搜查车内他人身体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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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三只手被抓,丢手机搜身女道歉

公交站三只手被抓,丢手机搜身女道歉

- `4 o1 }" f. l* P  群众事无小事,辖区东关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处警,开展调查工作。经过大量工作,依托合成作战中心,成功锁定盗窃手机嫌疑人陈某某(女,50岁)7 o, z# F8 I0 h+ K$ [

% _; P* r  A6 T9 ?9 j  J  民警经过数天查控抓捕,2月22日下午在西关正街将陈某某一举抓获。经审查,该陈交待了其于2月18日下午在市人民医院门口公交车站趁翟某某上车时盗窃翟某某随身携带手机一部。同时交代当天还在北大街扒窃他人手机的违法犯罪事实。通过进一步深挖,发现该陈系吸毒人员。
: s* I4 Q8 Q' F  丢失手机的翟某某案发次日到东关派出所如实陈述了自己发现丢手机后对当次公交车内其他乘客逐一搜查身体的不当行为,并对自己冲动行为表示后悔,对其他被搜身乘客表示歉意。
  D- H) C, F9 }+ c6 `  现嫌疑人陈某某己被强制隔离戒毒,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8 ^9 z5 X5 t& O& l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M1 v$ {1 R4 I$ ?7 e  《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w% S' ^& J2 p  (一)......6 ~/ }6 |  F! Z1 Z5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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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汉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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