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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交流] 汉中:面对强拆,携手万典律师维权,终获满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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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8 13: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发出最后的通告,立马强拆房屋,但补偿实在太少。无奈,被征收人只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努力下,经过法庭唇枪舌战。最后,农民与县政府达成和解,并获得合理补偿,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原告:吕XX、郭X、吕XX、蒙XX
  委托代理人:刘磊律师、康静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勉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郭XX陈XX

汉中:面对强拆,携手万典律师维权,终获满意补偿

汉中:面对强拆,携手万典律师维权,终获满意补偿

       附: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案情概述
  房屋即将被拆,无奈选择法律维权
  吕某某等人系陕西省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2015年8月,勉县人民政府张贴征收公告开始征收土地,由于拆迁补偿过少,村民不想土地被征收。勉县政府工作人员发出最后的通告,威胁并警告:被征收人再不同意征收,就强拆房屋,强制征收!
  万般无奈下,吕某某等人只好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过各方打听,吕某某等人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了解了吕某某等人的情况以后,律所指派刘磊律师、康静律师代理此案。希望能为农民争取到最大利益。在律师的帮助下,众农民于2017年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一、征收集体土地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被告作为县级政府不具有征地审批权限,其决定征收集体土地明显超过权限。
  二、阳安铁路增建第二线勉县段建设项目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
  在征收开始后,原告曾向被告要求其出具这次征收所涉的阳安铁路增建第二线勉县段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但被告并未向原告出示。
  三、此次征地,程序严重违法。
  1.此次征地未经失地农民知情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中规定“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2.没有举行征地之前的听证,也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十一)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从未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也未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从未被告知有听证的权利,被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文件的基本规定。
  四、没有落实被征地人的社会保障。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均规定,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被告对于被征地人的社会保障工作未做任何实质性安排,也未有任何文件提及社保工作。
  五、阳安铁路增建第二线勉县段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供地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过一审法庭审理:
  改建铁路阳安线增建第二线工程建设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经过了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手续,环评批复手续。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在征地前,勉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告等人下发了《征收土地预告书》,下达了《听证告知书》,并张贴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时,勉县人民政府向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相应社会保险落实的函文件。综上,被告作出被诉征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求被驳回,众人不服提起上诉
  原告等人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在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的情况下,将本案土地征收的不同阶段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显属错误。裁定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发回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双方和解撤诉,农民获合理补偿
  在重新审理中,律师竭力为农民争取权益,郭X、吕XX、蒙XX等三人获得合理补偿,与勉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另外一人吕XX的房屋不属于征收范围,房屋得以保全,在获得合理补偿以后也向法院申请撤诉。经过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四位原告的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固定,应予准许。根据行政诉讼法裁定:
  准许原告吕XX、郭X、吕XX、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吕XX、郭X、吕XX、蒙XX负担。(万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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