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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切实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确保2019年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省、市关于集中曝光严重交通违法案例的要求,现将汉中交警查处的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曝光,旨在教育提醒。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以此为戒,提高守法出行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1、冉某银,男,略阳县接官亭镇人,2018年3月12日20时许,因其再次饮酒后在电厂路段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2、汤某,男,略阳县西淮坝镇人,2018年6月20日21时许,因其再次饮酒后在电厂路路段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3、2018年2月17日17时许,张某军持C1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略阳县接官亭镇亮马台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2018年4月3日15时许,候某荣持A2驾驶证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载客31人(该车核载19人),由略阳县城向西淮坝镇行驶,行驶至徐家坪镇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候某荣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驾驶证分值12分。
5、2018年5月21日6时许,邓某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略阳县徐家坪镇向观音寺镇行驶,行驶至何家岩社区醉倒在一商店内。邓某才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018年6月16日11时许,王某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略阳县电厂路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宾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018年6月21日12时许,马某持C1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略阳县狮凤路被交警当场查获。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8、2018年6月8日21时10分,孟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F291*学的白色大众小型汽车行驶至城许路十字时,被在此执勤的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桔园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孟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58.7mg∕100ml,孟某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对孟某处拘留十五日,罚款五千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9、2018年9月27日下午,张某在城固县博望镇太古石出租房内,采取将冰毒放在锡箔纸上,然后用打火机在锡纸下烘烤其产生烟雾,接着用自制冰壶过滤吸食所产生烟雾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张某在吸食毒品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东二路与108国道交汇处时,被在此执勤的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张某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张某涉嫌吸食国家管制药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拟对张某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0、2018年7月24日,朱凯章(身份证号:6123261993******16)因饮酒后驾驶陕F8392E号小型汽车,被民警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拘留5日的处罚。
11、2018年7月20日,熊某婷(身份证号:6123221989*******3)因饮酒后驾驶陕F0Y082号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12、2018年9月5日,唐某华(身份证号:6123261969*******6)因饮酒后驾驶陕F8N896号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13、2018年9月21日,刘某强(身份证号:6123011961*******7)因无证驾驶、二次饮酒后驾驶陕F3B033号机动车,被处以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500元的处罚。
14、2018年10月22日,庹某林(身份证号:6123211968*******8)因饮酒后驾驶宁ADJ025号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15、2018年10月27日,薛某敏(身份证号:6123011959*******4)因饮酒后驾驶陕F5L395号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16、2018年10月29日,杨某(身份证号:6123251982*******X)因饮酒后驾驶陕FS3025号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17、2018年10月30日,吴某红(身份证号:6123011984*******5)因饮酒后驾驶陕F8M108号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18、2018年10月30日,王某浩(身份证号:6123011987*******4)因饮酒后驾驶陕FHL010号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19、2018年10月30日,刘某(身份证号:6123211975*******5)因饮酒后驾驶陕FK2826号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20、2018年10月30日,宋某辉(身份证号:6123011976*******6)因饮酒后驾驶陕FJ5516号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21、2018年10月31日,张某杰(身份证号:6123011967*******6)因饮酒后驾驶陕FZ6191号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22、2018年10月31日,段某(身份证号:6123211987*******0)因饮酒后驾驶陕F5F566号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23、2018年11月14日,王某(身份证号:6123011967*******)因饮酒后驾驶陕FN2011号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24、2018年11月20日,周某东(身份证号:6123011970*******4)因饮酒后驾驶陕F0V803号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25、2018年11月20日,雷某光(身份证号:6123221970*******1)因饮酒后驾驶陕FM5282号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26、2018年11月20日,纪某儒(身份证号:6123251970*******5)因饮酒后驾驶陕F9V189号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27、程某慧,男,镇巴县小洋镇居民,2018年4月18日15时许,因其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210国道1346公里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28、陈国涌,男,身份证号:440520********2338,2018年7月10日4时许,醉酒后(241mg/100ml)驾驶陕FH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洋州办龙泉村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单方),致车辆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吊销“C1E”型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9、刘春华,男,身份证号:150207********8312,2018年7月12日0时许,醉酒后(218mg/100ml)驾驶蒙B1C***号小型轿车行至纸坊办巩家曹社区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附近居民房屋及车辆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吊销“A1D”型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0、白宝志,男,身份证号:612323********0416,2018年8月30日17时许,醉酒后(91mg/100ml)驾驶陕FE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溢水镇尹家泉村路段与路边停放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自己受伤,两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证,追究刑事责任。
31、张文军,男,身份证号:612323********271X,2018年9月8日20时许,醉酒后(290mg/100ml)驾驶陕FD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汉黄路20KM+650M处与前面行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证,追究刑事责任。
32、任力鑫,男,身份证号:612323********9037,2018年9月15日15时许,醉酒后(188mg/100ml)驾驶陕FGY***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洋州办东环路与前方行驶车辆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吊销“C1”型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3、朱宝宏,男,身份证号:612323********2115,2018年10月1日15时许,醉酒后(113mg/100ml)驾驶JOG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洋州办高速路引线延伸处与同向前方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两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吊销“C1”型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4、晏锐,男,身份证号:612323********6078,2018年10月15日2时许,醉酒后(148mg/100ml)驾驶轻骑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洋州办武康路与过街行人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行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吊销“C1”型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5、袁建书,男,身份证号:132335********2813,2018年11月5日13时许,醉酒后(135mg/100ml)驾驶陕F5***E号小轿车行至108国道1599KM+200M处与同向前方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两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吊销“C1”型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6、齐欢,男,身份证号:612323********603X,2018年11月7日0时许,醉酒后(124mg/100ml)驾驶新大洲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洋州办武康路与前方行人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自己和前方行人受伤,车辆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吊销“C1”型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7、马金柱,男,身份证号:612323********0617,2018年11月19日16时许,醉酒后(120mg/100ml)驾驶陕FEZ***号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马溢路马畅镇路段与相对方向电动车发生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两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吊销“D”型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8、周彬彬,男,身份证号:612323********9033,2018年11月26日21时许,醉酒后(135.02mg/100ml)驾驶陕FA***AU号小轿车行至洋州办育才路与相对方向三轮摩托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两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吊销“A2”型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
违法行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
39、2018年8月17日,蒋某驾驶一辆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汉台区运达十字,被执勤交警拦住例行检查。经查,该机动车驾驶员蒋某(身份证号:6123251974******X)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执勤民警现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蒋某十五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二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40、2018年9月1日,张某驾驶中型罐式货车行驶至316国道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查,张某(身份证号:6123011993*******8)涉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执勤民警现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张某十五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三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41、2018年9月6日,段某驾驶一辆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汉台区西一环,被执勤交警拦住例行检查。经查,该机动车驾驶员段某(身份证号:6123211992*******4)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执勤民警现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段某十五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二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处罚依据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驾驶证记扣12分、罚款2000至5000元的处罚。
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
42、2018年8月3日,胡某驾驶一辆红色小型汽车行驶至汉台区龙岗转盘,被执勤民警拦住例行检查,经查,胡某(身份证号6123241987*******8)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2017年12月,胡某通过二手车网站花费2000元购买了一辆没有手续的红色奇瑞牌小型汽车,随后又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了一副车牌悬挂在该车上使用至今。执勤民警现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胡某十五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五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43、2018年8月14日,袁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行驶至汉台区崔石路,被执勤交警拦截,经查,袁某(身份证号:6123251991*******5)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执勤民警现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袁某十五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四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处罚依据
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扣留机动车、收缴机动车号牌、罚款5000元、拘留1至15天的处罚。
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
44、2018年10月9日,驾驶员衡某驾驶一辆红色货车在汉台区龙岗转盘因违反禁令标志被民警拦截,后经民警进一步核查,衡某(身份证号:6123221989*******2)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执勤民警现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衡某十五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五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45、2018年10月20日,驾驶员石某违法停放一辆银色小车在汉台区天汉大道祥瑞商城路段被民警例行检查,经核查,石某(身份证号:5227271970*******4)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执勤民警现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石某十五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五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46、2018年8月30日,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16国道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查,宋某(身份证号:6228261992*******6)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执勤民警现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石某十五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三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处罚依据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罚款5000元、拘留1至15天的处罚。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驾车
47、2018年10月24日,李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经过崔石路时被交警查挡进行检查,经交警检查发现,驾驶员李某(6123251990*******5)实施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驾车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现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李某十五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四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处罚依据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罚款200至2000元、拘留15天的处罚。
违法行为:驾驶证逾期不参加审验
48、2018年10月22日,驾驶人胡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崔石路八里桥附近被执勤交警查挡,经查胡某(身份证号6123251981*******4)实施驾驶证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现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胡某十五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四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处罚依据
驾驶证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200至500元的处罚。
违法行为:无证驾驶机动车
49、马某飞,男,略阳县郭镇人,2018年7月4日15时许,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横现河桥头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50、赵某旺,男,略阳县金家河镇人,2018年8月10日22时许,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郭镇33号检查站路段驾驶小型汽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51、丁某慧,男,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人,2018年9月3日16时许,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略观路38KM路段驾驶小型面包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52、崔某玉,男,略阳县郭镇人,2018年3月27日8时许,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硖口驿镇路段驾驶时风三轮自卸汽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53、杨某亮,男,略阳县黑河镇人,2018年1月6日15时35分,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在略阳县狮凤路驾驶小型越野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54、严某朝,男,略阳县徐家坪镇人,2018年2月6日15时30分,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郭镇寺西路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55、唐某飞,男,甘肃省康县岸门口镇人,2018年3月1日19时许,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郭镇33号检查站路段驾驶小型汽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56、廖某辉,男,略阳县观音寺镇人,2018年3月9日10时许,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黑河镇黑河坝路段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57、包某华,男,略阳县观音寺镇人,2018年3月15日11时许,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黑河镇黑河坝路段驾驶时风三轮自卸汽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58、2018年7月7日,李某(身份证号:6123221999*******X)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F61933号大型汽车,被民警依法暂扣了机动车,并对李某给与行政拘留5日,罚款1500元的处罚。
59、2018年8月15日,张某(身份证号:5113211999*******1)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民警依法暂扣了机动车,并对张某处以处以拘留3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60、2018年9月7日,蹇某某(身份证号:6123261967*******9)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被民警依法暂扣了机动车,并对蹇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61、2018年9月7日,车某某(身份证号:4114211987*******2)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FRV66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被民警依法暂扣了机动车,并对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62、2018年9月7日,樊某某(身份证号:6123011960*******6)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FRE11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民警依法暂扣了机动车,并对樊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63、2018年10月15日,马某某(身份证号:6123211978*******4)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FMS939号小型汽车,被民警依法暂扣了机动车,并对马某某处以拘留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
64、2018年10月16日,李某某(身份证号:6123011975*******X)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陕FFT100号小型汽车上路行驶,且属二次违法,被民警依法暂扣了机动车,并对李某某处以拘留7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
65、2018年10月23日,黄某某(身份证号:6123211971*******2)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被民警依法暂扣了机动车,并对黄某某给予行政拘留3日,处罚款700元的处罚。
66、2018年11月10日,李某(身份证号:6123011984*******2)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F5D815号小型汽车,被民警依法暂扣了机动车,并对李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67、2018年11月20日,黄某某(男,6123211998*******X)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被民警依法暂扣了机动车,并对黄某某给予行政拘留3日,处罚款700元的处罚。
68、李某升,男,勉县新铺镇人,2018年4月26日10时50分许在210国道1302km,因无证驾驶报废摩托车且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已行政拘留并罚款.
69、王某政,男,高陵县姫家乡人,2018年5月8日14时25分在21O国道1301km处,因无证驾驶(驾驶证吊销)小客车,被民警现场查获,已处行政罚款并拘留.
70、李某平,男,西乡县古城镇人,2018年6月28日16时30分许在210国道1307Km处,因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报废轻型货车,被民警现场查获时涉嫌防害公务,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驾驶证已被吊销。
71、高某华,男,镇巴县长岭镇居民,2018年2月12日14时许,因无证驾驶小型面包车在镇巴县河滨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72、郝某杰,男,镇巴县赤南镇居民,2018年2月23日20时许,因饮酒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镇巴县河滨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73、杨某奎,男,镇巴县青水镇居民,2018年3月21日20时许,因无证驾驶普通小型客车在镇巴县河滨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74、马某裕,男,镇巴县小洋镇居民,2018年9月3日14时许,因无证驾驶自卸低速货车在210国道1341公里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75、王某淮,男,镇巴县泾洋街道办居民,2018年11月2日9时许,因无证驾驶小型面包车在镇巴县河滨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已对其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76、2018年6月20日,田小强(身份证号:6123221985******38)因无证驾驶陕F6H196号小型汽车,被民警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拘留5日的处罚。
77、2018年6月3日,陈志强(身份证号:6228231993******36)因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被民警依法处以罚款700元并处拘留5日的处罚。
78、2018年7月4日,张恒(身份证号:6123231982******39)因无证驾驶陕FEX386号两轮摩托车,被民警依法处以罚款500元并处拘留5日的处罚。
79、2018年7月13日,苏豪(身份证号:6107241999******16)因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被民警依法处以罚款700元并处拘留5日的处罚。
80、2018年7月15日,胡庭瑜(身份证号:6123211999******37)因无证驾驶陕FW4072号两轮摩托车,被民警依法处以罚款500元并处拘留5日的处罚。
81、2018年8月6日,张安(身份证号:6123231989******14)因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被民警依法处以罚款700元并处拘留5日的处罚。
82、2018年9月5日,张浩(身份证号:6123281996******18)因无证驾驶陕FJZ368号两轮摩托车,被民警依法处以罚款500元并处拘留5日的处罚。
83、2018年11月4日,陈雪科(身份证号:5227291993******59)因无证驾驶湘NCB216号小型汽车,被民警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拘留5日的处罚。
84、2018年7月5日,刘文会(身份证号:6123241972******75)因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被民警依法处以罚款700元并处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依据
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拘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也许被曝光的司机你不认识,也许被曝光的司机是你的朋友、家人甚至是你自己,不管怎样,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要牢记,行车万里,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只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安全文明出行。(来源:汉中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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