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
|
为偿还债务及日常挥霍,现年51岁的杨某某用自己居住的自建房房产证作为模板,伪造了四本房产证,用于抵押骗取他人借款,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杨某某多次以伪造的房产证为抵押,骗取他人现金12万元。
2016年10月,杨某某通过其朋友联系上了从事民间借贷的杜某某,以做地板砖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利用伪造的房产证为抵押,借款现金5万元,扣除利息后实际所得4万6千元,自此杨某某先后四次以做生意周转、儿子结婚、催账需资金花费等为由,通过朋友做中间担保人陆续向他人借款12万元,眼看借款期限已过自己却拆东墙补西墙,借款也是利滚利,杨某某已无力偿还债务。
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他人信任,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杨某某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在借出大量金额的款项时,首先应确保抵押物(房产证等)真实存在,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其次应先到房屋登记部门鉴定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防范伪造产权证在市场上流通,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害;再次要妥善保管好自己家的房产证,切勿轻易将自己家的房产证让他人复印,以免房产信息外泄,给不法分子仿制假证提供便利。(作者: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刘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