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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记者从汉中市公安局获悉,《汉中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激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据了解,此《办法》为全省公安系统首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奖励办法。! q+ U0 N' u# i$ w9 ~. K
该《办法》共有八条,主要对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实时奖励,把扫黑除恶成效与考核、表彰奖励、干部选任结合,类似于“战时”、“火线”奖励。此《办法》的下发执行,必将极大的鼓舞全市公安民警的士气,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发展。
2 @6 p- ?3 o. ?; }9 _. O K0 F 第一条加大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奖励激励力度,把奖励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倾斜,向重点工作聚焦,优先对扫黑除恶先进集体和个人记功。切实发挥好表彰奖励工作激发士气、鼓舞斗志、弘扬正能量的作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开展。/ p* x! H6 a( F4 O
第二条各县分局和相关警种要主动作为,深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线,发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深入挖掘先进典型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X; h4 q' j- s: }- T/ M6 c* ]
第三条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涌现出的重大典型,要认真总结推广,及时做出学习决定并开展学习活动,召开表彰大会隆重表彰,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和感召作用。! e0 O, T7 U* H E
第四条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表现突出,并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奖励的权限简化申报、审批程序,实行特事特办,及时给予记功嘉奖和申报记功。
- ]2 B- Y! a* P' a 对成功侦破涉黑案件的专案组或公安局一律予以记功或申报记功,对一案批捕15人以上的申报记二等功,根据个人在侦破涉黑案件过程中的贡献直接记功或申报记功;对成功侦破恶势力集团、团伙犯罪案件的专案组,对一案批捕20人以上的申报记二等功,根据个人在侦破案件过程中的贡献直接记功或申报记功;对成功侦办九类涉恶犯罪案件成绩突出的个人记三等功,或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嘉奖。9 X8 Z0 h- Y' F8 |0 F; l
第五条发挥目标责任考核的激励作用,对每年全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考核排名前三位且成功侦办涉黑案件的县分局,优先推荐为全市优秀公安局,排名后三位的县分局(不含改制分局)不得评为优秀公安局。5 L1 p/ K% d8 Q$ T6 s
第六条在开展综合评优评先活动和向上级推荐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时,优先推荐扫黑除恶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n5 W3 Q% Z# {
第七条对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表现突出的拟发展对象,可按战时机制及时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
; I6 M$ w$ Q. F 第八条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单位负责人、优秀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选拔任用时,予以优先提拔或破格提拔。(西部法制报 记者张大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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