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 
|
今年4月的一天,22岁的小伙张明参加朋友王成的婚宴,因喝酒太多,最终不幸离开人世。事发后,张明的家人认为众人要对此事负责,遂将新郎新娘、同桌吃饭的人以及婚宴举办的酒店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钱江晚报)1 b1 b& ~) w5 j9 I a
22岁小伙参加婚宴醉亡,同桌喝饮料无责任!
- f' e8 S8 N4 q- Z! m( I 事发:小伙婚宴后身亡众人成被告
: b' J/ j& o: P* e6 E 张明家人诉称,婚宴期间,张明与同桌人相互敬酒导致他喝醉酒,饭后,他发生呕吐,呕吐后张明被两个朋友及酒店工作人员抬至酒店一楼,医护人员到达后将张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v& |7 H+ W! ^/ W& f( G+ B
张明家人称,同桌人以及张明的朋友没能对张明的大量饮酒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当张明醉酒发生呕吐后,大家又没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导致张明因呕吐物回流窒息而死;新郎新娘作为婚宴的主办方及邀请方,应尽到最大的安全保障及注意;张明的两名发小李军、杜勇,是同桌中仅与张明相识的两人,未进行有效制止和安全护送义务;酒店作为本次婚礼的承办方,在宾客醉酒并在店内发生呕吐的情况下,没能及时指派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进行正确、及时救助。! B5 C, E+ S' {' V
张明家人将新郎新娘、张明朋友、同桌吃饭人以及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9名被告承担60%责任。
- b0 _% \4 m2 S# J7 n0 s 说法:新郎及两位朋友担责10%
E1 C& ~) D, v9 N* @ 瑶海区法院查明,当天张明和其朋友李军、杜勇与新郎的多名同事坐在一起。新郎王成安排的人在每桌上摆放白酒2瓶、红酒1瓶、雪碧1瓶。一名同桌吃饭人表示,他们与张明不认识,“他第一次喝一杯白酒,同桌一起的人劝阻不要喝了。因工作原因,我们同事喝的都是饮料,更加不会劝酒。我们是在新郎、新娘敬酒后就离开的,离开的时候张明还是正常的。”
- f! V0 o4 o" l1 a. j9 e' Q; e3 p/ T 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在警方询问中的陈述,在宴席中,同桌中只有张明一人喝白酒,喝一斤多。因此,张明本人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G6 H& `$ E! ?! F* H' {' p |
当张明处于醉酒昏迷状态时,王成、李军、杜勇作为他的朋友,未及时采取积极抢救的救助行为,因而,3人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承担10%的责任较为合适,新娘以及新郎的同事们未参与喝酒,且他们与张明互不相识,常理应无在酒桌劝他人喝酒的行为,因此,他们不应该担责。要求酒店承担责任也缺乏依据。
. _8 A) x1 V" M Z9 u 近日,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成赔偿3.7万余元;李军和杜勇各赔偿1.8万余元。
5 c `0 z! r3 [8 w$ w) U& _: _ 同桌喝酒如何避免纠纷?
' Q% `) P6 W+ _$ G- Q: V* `! l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会承担适当责任。但做到以下4点,则酒友不承担责任:
5 `/ J8 S( K+ \ 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
* c/ `9 G& \% ^8 i- v2 N1 }$ B. C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 \, N% h( a5 }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6 t1 o6 [0 G7 N1 r3 o! m$ j! E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 D3 n# ^, K2 W. j( W0 Z& I& t- i6 X8 @: ]3 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