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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谝] 汉中男子欠下4万多货款承诺分期付拖延支付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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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8 09: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开始,李某陆续从汉中某商贸公司处购买商品。至当年8月20日,李某尚欠汉中某商贸公司货款49180元。李某出具欠条一张,书面承诺按月分期支付,在2016年年底还清。但在出具欠条后,李某以种种借口拖延支付,后被诉至法院。  P/ t  Y& e# ~' b- z$ d
  2015年8月20日,李某向汉中某商贸公司方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张某商行烟酒款46000元(大写肆万陆仟元)。此欠款因为个人经济原因,按分期形式支付(每月还)。总款定于2016年年底还清”。后来,李某未按约向汉中某商贸公司付款,后者遂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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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男子欠下4万多货款承诺分期付拖延支付被起诉

汉中男子欠下4万多货款承诺分期付拖延支付被起诉

0 A6 t$ v1 V. i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汉中某商贸公司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为此被告应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货款49180元,对其中案涉欠条载明的46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 n$ x5 z* R$ s' }0 W+ ^& g* w- o% b  对余下3180元,系原告提举的销货清单上载明的数额,在庭审中,原告称其系与被告结算时漏算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汉台法院对该3180元不予支持。被告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不向法庭举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9 u1 D. n8 P( d
  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限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46000元;驳回原告某商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n- L2 p8 H3 X( M' t0 r
  法官寄语:
8 p) _0 V# B0 v2 P# d  生意往来,诚信十分重要,诚信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商人诚信是能将生意做下去、做大的基础,没有诚信将断送自己生意,所以作为商人不得不讲诚信,别人信任你予以你方便,那么你也要给人方便。对于企业而言,诚信是一块金字招牌,是企业的基础和生命线。只有实现诚信基础上的客户认同感,企业才能长期受益。企业的诚实守信日积月累就能形成良好信誉,在生意往来中处于有利地位,成为扩大交往、促进合作、走向成功的通行证。失了诚信就是自断生路。(通讯员樊娟)7 ]3 H* W! m7 U5 d' h+ Z!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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