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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加班费、节日费,都要缴税有点“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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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9 13: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中秋节、国庆节的到来,很多人开始盘算自己的各种收入。节假日期间,坚守岗位的人通常都有加班费,一般人还有过节费、福利收入等等。税务部门表示,加班费、节日费,都要缴税。(9月24日《人民日报》)

        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解释,个人在国庆、“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所取得的两倍或三倍加班工资,不属于可免征个税的补贴、津贴,要依法纳税;过节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除依法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外,其他福利收入,包括实物等,均应折合成现金收入后纳税。

        中秋、国庆有着特别意义,彰显善意的惠民举措,自是多多益善。节日期间获得的加班费、过节费和福利收入,同样体现了国家善意的关怀。可越是甜蜜的时候越容易出现不快,这一切,因为一个“节日税”大打折扣。在这样的举国欢庆时刻,不合时宜地收取“节日税”,这不是在给民众心里添堵吗?

        其实,税收不是冷血无情的代名词,同样也应该体现人文关怀。这些年来,每到节日时,总会出现一些“税收不快”。加班费是对劳动者加班的补偿,节日费、福利收入直接体现柔情似水,这样的福利和收入也要纳税,让人情何以堪?对于一般劳动者来说,这些节日收入其实并不高,即使纳税也没有多少。而从国家财政实力看,虽然今年1至7月,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增幅同比下降18.9个百分点,但毕竟还有11.6%的增长。这么一点“节日税”,即使不征,也完全在国家财政可承受范围内。既然如此,又何必非征不可呢?

        “节日税”,这个真可以没有。加班费、节日费、福利收入,高收入者或许不屑一顾,普通劳动者却十分在意。即使纳税,也应该明确一个标准,超过的征税,而在标准之下,那就大大方方地免征。这样既能体现国家善意,又能彰显税收关怀,而且对财政收入也没有多大影响。 (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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