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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紧急下发了《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汉中市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在分管领导的组织下,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并积极开展理论讨论,用新的工作理念和方式安排部署诉讼监督工作,更好的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服务于略阳县域司法大环境。
何为第三十二条?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规定的法定情形除外。
停止意义何在?首先检察机关对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办理。这无疑是检察机关拓展监督来源,加强监督效果,以及紧紧围绕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其次加强了对当事人的救济。旧的办案规则是将未上诉的当事人基本排除在检察监督的范围之外的,当事人在法院穷尽救济方式时,无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变相丢失了一种救济方式,停止第三十二条将推动当事人积极向检察机关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宗旨。最后强化了对基层法院的监督,达到司法制衡。经过上诉的案件,一般由市一级检察机关受理,停止第三十二条将加大对基层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的监督,立足法律监督职责,实现司法公正。(来源: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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