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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汉中一村支书挪用扶贫资金18万,还要村文书替其做假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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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7 09: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勉县一村支书分4次挪用村上扶贫资金18万元,怕事情败露便要求村文书替其做假账。东窗事发,二人双双身陷囹圄。
/ F* _. l; R; r$ r        2013年7月,时任勉县长沟河镇白云寺村党支部书记、白云寺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理事会会长的唐某为了个人经营活动,从其保管的白云寺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账户中取出5万元扶贫资金,并取出协会会员归还未入账的贷款本息3万元,共8万元用于其经销“绿之韵”产品及装修店面。$ c' {8 t8 q: U, Z2 b4 @  I. [$ E
        2014年10月和11月,唐某又分两次从协会账户中各取出扶贫资金5万元,共计10万元用于购买“绿之韵”产品。以上,唐某共挪用协会扶贫资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 y6 X; H$ r: ~  P& O' d( |     唐某挪用扶贫资金后,为了掩盖挪用事实,防止上级检查,将挪用扶贫资金的情况告知了陈某(时任勉县长沟河镇白云寺村文书、白云寺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理事会会计),并要求陈某帮其做虚假资料平账。两人于2013年7月伪造12户共计6万元的虚假贷款资料,于2015年1月伪造9户共计12万元的虚假贷款资料,陈某对上述虚假材料均计入了协会账务,将账面做平。
3 p5 Z, F* s# v9 G* ?     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某系共犯,其行为亦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唐某于案发后退赔赃款13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陈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 i$ ^& V! n' a: v7 C8 E; q2 l
     法官寄语:身为村支书,为谋一己私利挪用扶贫资金,不能坚守清廉,最终身陷囹圄,值得广大干部引以为戒。(华商报   庄淑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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