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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晚,汉中市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民警在汉源大道开展集中查处酒驾统一行动。
行动中,民警对一辆黑色轿车进行检查,当驾驶员曹某某向酒精检测仪吹气时,红灯闪烁。经进一步确认,曹某某酒精检测结果为44.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民警依法对其酒驾行为进行告知,曹某某对自己的酒后驾驶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曹某某持C1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依法对曹某某罚款1000元、一次记12分,并依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之规定,曹某某刚考取不到一年的驾驶证被依法注销。要想重新取得驾驶资格,他需要重新学习考取。曹某某接受处罚的同时悔恨交加。
宁强交警提示,请广大驾驶员要牢记这句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西部法制报 记者 吕平 通讯员 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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