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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夏季的到来,不少骑电动车出行的市民在车上安装了遮阳伞,既能遮阳又能防雨,貌似很方便实用,实则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近日,汉中市城固县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再次为违法加装遮阳伞的电动车主们敲响了警钟。
城固:一把遮阳伞引发的交通事故
6月21日,城固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到报警,称荷花园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看见一位女士坐在路边,一辆电动车倒在路上,一把遮阳伞掉落地上。
经办案民警调取事发路边监控显示:当天13时35分,一辆红色加装遮阳伞的踏板式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荷花园市场大门口时,电动车上的遮阳伞突然脱落掉落在电动车后一辆正常行驶的白色电动车前轮处,导致白色电动车摔倒,致骑电动车的李某锁骨骨折、头部受伤。据出警民警介绍,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红色电动车违法加装遮阳伞,在行驶过程中遮阳伞突然脱落,导致后面正常行驶的电动车摔倒,骑电动车人受伤。
近年来,城固县因电动车加装遮阳伞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上升。据统计,2017年城固县因电动车遮阳伞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纠纷达到了23起,引发当事人不同程度的受伤。城固县交警大队自2017年7月1日以来,集中开展了“电动车通行秩序管理专项行动”大整治,严查非机动车、电动车、摩托车违法加装遮阳伞、雨棚等违法行为。一年来,共计拆除各类遮阳伞5000余把,有效地减少了此类事故的发生。
交警提醒广大市民:
1、在电动车上加装遮阳伞等装置,会降低驾驶的安全系数。遮阳伞的最大隐患在于易遮挡视线,不仅对驾驶人不利,对跟在后面的人也会造成视线受损。
2、电动车的车速较快,行驶中遮阳伞就像滑翔伞,产生的动力会对车辆平衡造成影响,容易发生侧翻事故,尤其是在大风、大雨天气或是道路湿滑时,极易导致车身不稳甚至侧翻发生意外。
3、加装了遮阳伞,车体面积也就扩大了,增加了车与车之间的碰擦事故的发生率,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此外,就像上述案例,遮阳伞突然脱落或者伞骨会造成他人受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71条规定:非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能超过1.5米,左右宽度不能超过车把15厘米,前面长度不能超过车轮,后面不能超过车身0.3米。为了生命安全,请不要在电动车上安装遮阳伞。(西部法制报 秋侠 通讯员 郭庭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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