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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镇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决定对被申请人薛某某进行强制医疗。这是镇巴法院作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
镇巴法院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被申请人薛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伤她人,后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薛某某符合妄想性障碍的诊断标准,对其作案时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及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发表了意见。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当庭同意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该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依法作出对被申请人薛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陕西法制网 翟力强 通讯员: 周晓慧 杨芳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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