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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安康一公司误将4.5万货款打入其他账户 诉至法院却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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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7 20: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错将支付给陕西某商贸公司的4万余元货款打入了汉中某商贸公司账户中。多次要求退还无果,安康市某百货公司将汉中某商贸公司告上法庭,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v. O3 q* w, H/ O
        汉中某商贸公司曾与安康某百货公司有业务往来。2016年3月,安康某百货公司的财务人员因工作疏忽,错将支付给陕西某商贸公司的货款45172.68元打入了汉中某商贸公司账户。安康某百货公司发现后,立即与汉中某商贸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联系,李某承诺将上述款项返还,但之后李某电话关机,无法联系。
  Y/ s0 o% ~% G; j1 ]        随后,安康某百货公司派人前往汉中寻找,却发现该公司已搬离。经与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联系,李某再次承诺在4月14日退回款项。然而,半年过去,李某电话不接,款项也不予退还。无奈之下,安康某百货公司将汉中某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决判其返还货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转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录音光盘等。
! Q& u) a# H' N2 f3 F        调查核实后,汉台区法院认为,若安康某百货公司以不当得利为诉求要求汉中某商贸公司返还45172.68元款项,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汉中某商贸公司基于不正当理由或不合法理由取得了相应资金,但安康某百货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双方发生过经济往来,但不足以证明汉中某商贸公司存在不当得利,其余证据也缺乏相应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安康某百货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3 R+ V. N' c5 ]1 X. k& m' Y
        法院判决驳回安康某百货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安康某百货公司负担。 通讯员 马小妮
2 H& E( H% ?7 g$ d% m        法官寄语:' k/ y  f% d- B5 s
        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动将获得的金钱、财物返还受害人。但许多人见钱眼开、见利忘义,想方设法将不当利益据为己有。
. q  O1 S- R$ }  [9 }, V. X* H1 k        因此,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受益人不当得利,尽管他在获得利益时并没有违法行为,但如果弄虚作假、拒不返还,便演变成违法行为,必要时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返还义务。0 C0 d4 Y, f3 a& U: u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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