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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肇事撞上了人,同车朋友没有报警救人,反而指使朋友驾车逃逸。近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勉县检察院对同车三人均依法批捕。
黎某、冯某、金某三人家住安康市石泉县某镇,三人既是同学又是朋友。今年4月17日,黎某驾驶小轿车载着冯某、金某二人从成都返回安康。当日下午7时许,当途径108国道勉县周家山段时,在路南快速车道黎某将一名男子碰撞并碾压。
事故发生后,黎某驾车向前行驶约100米后靠边停车。冯某、金某一同下车返回现场,发现被撞男子受伤躺在地上呻吟,小轿车前保险杠被撞碎,车牌也掉在地上。
二人见四下无人,便拾起保险杠碎片及车牌后连忙返回车内,并告知黎某撞上一名男子,要黎某赶紧驾车逃离,并在逃逸途中联系好修理厂。
当晚,三人驾车逃往洋县后在洋县住宿,次日三人将肇事车辆送往修理厂更换保险杠。
接到报警后,勉县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经勉县120急救人员确认受伤男子已经死亡。经过侦查,锁定黎某等三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次日下午在洋县将黎某等三人抓获。
经相关部门认定,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系交通事故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勉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黎某交通肇事逃逸,同车人指使其逃逸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华商报 记者周金柱通讯员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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