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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 同居关系欲解除,人民调解来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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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11: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略阳县五龙洞镇五龙洞村某社村民王某(男)与毗邻镇周某(女)经人介绍相亲,于2016年1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仪式,同居生活,但未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次年3月5日生下男孩王某欣。后来一起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吵架。2018年1月初,王某又因生活琐事对周某大打出手,将周某撵出县城所租房屋,导致其受伤,周某在县城经过几天治伤后,回娘家居住。1月22日,王某向五龙洞司法所提交了调解申请,请求解除与周某的同居关系、并就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予以调解。
  五龙洞司法所及时组织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组,召集双方当事人,将调解地点定在县城司法局机关,并邀请略阳县白水江法庭法官参与,进行调解。调解员认为,双方虽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故双方可以自行调解解除同居关系,但非婚生子王某欣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需要进一步调解明确。
  “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调解员首先对双方劝合,嘱咐他们若有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应该及时到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确保其婚姻能受到《婚姻法》的保护。然而,经过调解员极力劝说,双方态度依然坚决,一致表示要解除同居关系。见此情况,调解员就其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探视权等进行调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双方参考。最终,孩子归王某抚养,周某每年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给王某,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另外,周某陪嫁时的所有物品经双方共同认定折价后归王某所有,但王某需扣除周某应当支付的2018年孩子抚养费,再加上王某治伤所花费的1000元后退还给周某。通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履行了相关经济手续,略阳县白水江法庭工作人员应双方书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规定,对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根据我国婚姻法,1994年2月1日以后,认定婚姻关系唯一以取得结婚登记为实质要件准,不以民间婚礼习俗为依据。所以,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虽然举办了结婚仪式,但仍然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但值得说明的是对于非婚生的子女的权益却不受同居关系的限制,即与婚生子没有区别。(陕西法制网  作者:王涛 张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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