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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市女子刘某曾在汉中一用工单位工作,单位为刘某办理了一张工行的贷记卡,刘某持有后透支未还,导致其在购车时才发现自己被列为失信人员,刘某遂以不知工资卡可透支为由状告开户行。) {! G: B \1 R# Q4 r( Y7 _4 A
案情:透支不还被列失信人员( F( r$ p" a3 \
2007年6月,刘某被汉中某单位招聘为员工,该单位为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办理了工资卡,该卡为贷记卡。
" \2 p: N5 L4 @% a& Q# ^6 A 后来,刘某修改密码启用了该卡,工行通过该卡向刘某代付工资,该卡一直为刘某持有使用。2008年7月27日,刘某取款200元后,交易后余额为-24.16元,首次出现透支。2008年8月15日,刘某再次取款200元,交易后余额为-224.22元。再之后,刘某继续出现透支行为,均被代发的工资冲抵。
; |# |1 u1 G( P: M7 g2 Y 2010年1月,刘某辞职,同年7月9日,刘某最后一次通过ATM机取款300元后,贷记卡的交易后余额为-963.13元,之后刘某再未使用该卡。至2014年11月28日,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合计为-12740.34元。- N" b$ f2 }3 S! R4 n
2017年1月,当刘某因购车办理按揭贷款时,发现自己因信用卡有欠款未还清,被列为失信人员。刘某查询个人征信,得知是2007年7月27日工行发放的贷记卡账户透支未还款导致持续计利息,同时该账户显示状态为“呆账”。后来,刘某与工行汉中分行协商解决消除失信问题等未果,刘某遂状告工行侵犯其知情权,于2017年5月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d$ y, b1 v. h O& V 判决:多次透支应知情驳回诉请5 \9 ^+ a6 D* n- v5 B9 p7 O% `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2007年7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依据原告刘某单位提供的原告身份号码等信息,为原告办理了贷记卡。原告在持有使用涉案银行卡中,从2008年7月27日起开始出现透支行为,从此时起原告应当知道涉案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为贷记卡,而非储值卡。 w" Q& k! v1 _7 |
原告刘某关于其不知道涉案银行卡为贷记卡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主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贷记卡合同关系,以及系其用人单位与被告之间恶意串通办理的贷记卡给其造成损失,属无效合同等,无证据证明,依法均不予采信。2 E; v8 ^- j- M+ k9 A7 }% p$ Q0 a
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1 p A( r$ ~9 h9 \
法官寄语:当今时代,信用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被大众所重视。个人信用是指消费者个人关于其履行契约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能力的社会性评价和信赖,是市场交易契约化的基础。基于这种评价和信赖,自然人可以无须付现而提前获取商品、服务的消费,所以又称消费信用。不管是贷款买车、买房或办理银行业务,都会涉及个人信用,良好的信用记录对个人最大的好处就是为个人积累信誉财富。所以切莫为了蝇头小利损害自己的个人信用,不然个人信用受损后将面临诸多不便,甚至面临法律的惩罚。 (华商报 周金柱 通讯员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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