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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谝] 男孩坠渠不幸溺亡 父母状告石门水库管理局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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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 10: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5月份,汉台区武乡镇邢某未满12岁的儿子邢某甲,在经过武乡镇邢家坝村东干渠的水位测量桥时,不慎掉入水中溺亡。邢某夫妇为此将东干渠管理单位石门水库管理局告至法院索赔。$ x" y' s0 r# s; u; B
        男孩过桥坠渠中不幸溺亡( ^# v0 s& U  J8 J' n9 i7 S* X
        2017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邢某甲通过东干渠武乡镇境内一水位测量桥去找同学时,不幸从桥上落下溺水身亡,次日上午,孩子的尸体从下游7公里的邻镇汉王张湾村打捞上来。
) y5 ?4 l) ~+ ?$ U        据了解,该测量桥为石门水库管理局工作用桥,主要用于东干渠水位观测,石门水库管理局2015年对该测水桥进行过维修、养护,并于同年验收合格。
8 V% y: z$ g  Y% Q  ^        在距该桥100余米处,有一块石门水库管理局设立的机砖水泥砌成的固定永久性“安全警示牌”,其中第7条载明“严禁攀爬防护设施”,第10条载明“小孩通行必须有成人监护”。# m* J7 g$ H! y& ?! V
        法院认为索赔缺乏依据/ h1 o8 x& ~* n9 E# O- h
        事发后,邢某和妻子夏某将石门水库管理局状告至汉台区人民法院。1 D! ?& O. N1 I8 Q$ h$ L, j* I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原告邢某、夏某主张,被告石门水库管理局所有的测水桥是测量水位的桥,属工作专用桥,不应让附近村民随意通行,亦没有安全警示标识。同时,该桥的设计、施工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没有通过验收就投入使用。桥的防护措施也不到位,护栏的高度不到1.1米,有效高度只有70厘米,不符合相关规范,但对其主张,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p( p/ s& B1 j: M. J7 V
        而石门水库管理局提交了《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东干渠刑家坝测流专用桥改造设计图、石门水库灌区维修养护单位工程实施方案、石门水库灌区维修养护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 X, y. a3 U3 A/ v; M! C        通过以上证据,汉台区法院认定,该测水桥属小型农桥,该桥的栏杆符合相关标准,且该桥通过了验收,其设计、施工均符合标准。对原告邢某、夏某主张该桥设计、施工及护栏高度不符合标准且没通过验收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关于测量桥,并没有任何规定不允许行人通过。
; W' ?9 |7 S8 n, m! g        邢某、夏某认为受害者是一名不足12岁的儿童,是在测水桥掉入水中溺水而并非游泳造成,12岁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这个事件的主要原因在被告,而不是监护人。% _6 e4 ~6 d; I. d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邢某甲落水时未满12岁,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理应尽到监护责任,即对其人身权进行保护。7 ^( c0 ^% A& U7 a$ B7 S) s$ k
        综上所述,原告邢某、夏某要求被告石门水库管理局给付失子赔偿款的请求缺乏依据,汉台法院不予支持。
% O  G% G& l, Y! H- y6 ]        2017年11月20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邢某、夏某诉讼请求。; x. I' d% j  E& Q+ C9 ?! J
        法官寄语:江河、池塘、水库,每个人都知悉这些属于危险的地方,然而对于未成年人,常常对于一些危险的地方熟视无睹、我行我素,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一定要做到监护的义务,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地方、警示牌等不要视而不见,更不能过于自信,不采取任何措施避免危险发生。更重要的是,平时要注意对于安全意识的培养,以免后悔莫及。 (汉台法院 偶洋)" Y0 W" a9 E5 ?/ t,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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