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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谝] 男孩坠渠不幸溺亡 父母状告石门水库管理局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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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 10: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5月份,汉台区武乡镇邢某未满12岁的儿子邢某甲,在经过武乡镇邢家坝村东干渠的水位测量桥时,不慎掉入水中溺亡。邢某夫妇为此将东干渠管理单位石门水库管理局告至法院索赔。) n9 f6 \3 j8 x; u# h8 A
        男孩过桥坠渠中不幸溺亡/ }1 z0 j7 \" G# a: q
        2017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邢某甲通过东干渠武乡镇境内一水位测量桥去找同学时,不幸从桥上落下溺水身亡,次日上午,孩子的尸体从下游7公里的邻镇汉王张湾村打捞上来。7 }/ S$ r, X  g) \' R$ O
        据了解,该测量桥为石门水库管理局工作用桥,主要用于东干渠水位观测,石门水库管理局2015年对该测水桥进行过维修、养护,并于同年验收合格。( K. v' z1 U1 B8 u+ g
        在距该桥100余米处,有一块石门水库管理局设立的机砖水泥砌成的固定永久性“安全警示牌”,其中第7条载明“严禁攀爬防护设施”,第10条载明“小孩通行必须有成人监护”。
" g  |- m, Z) A7 ~4 @) t9 `) B: a& t% }        法院认为索赔缺乏依据5 H! _$ g8 F& p7 Y& i
        事发后,邢某和妻子夏某将石门水库管理局状告至汉台区人民法院。8 A# \1 Q5 j$ b. ~8 _% @$ c. w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原告邢某、夏某主张,被告石门水库管理局所有的测水桥是测量水位的桥,属工作专用桥,不应让附近村民随意通行,亦没有安全警示标识。同时,该桥的设计、施工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没有通过验收就投入使用。桥的防护措施也不到位,护栏的高度不到1.1米,有效高度只有70厘米,不符合相关规范,但对其主张,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 O& \5 V' x. K1 P( W9 V        而石门水库管理局提交了《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东干渠刑家坝测流专用桥改造设计图、石门水库灌区维修养护单位工程实施方案、石门水库灌区维修养护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o5 c: f3 m( L4 [! S
        通过以上证据,汉台区法院认定,该测水桥属小型农桥,该桥的栏杆符合相关标准,且该桥通过了验收,其设计、施工均符合标准。对原告邢某、夏某主张该桥设计、施工及护栏高度不符合标准且没通过验收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关于测量桥,并没有任何规定不允许行人通过。) A, \# x) v7 }. O& o: I8 B
        邢某、夏某认为受害者是一名不足12岁的儿童,是在测水桥掉入水中溺水而并非游泳造成,12岁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这个事件的主要原因在被告,而不是监护人。7 v! _+ M) z0 W% S' ~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邢某甲落水时未满12岁,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理应尽到监护责任,即对其人身权进行保护。
; p( z' F, R0 P+ @        综上所述,原告邢某、夏某要求被告石门水库管理局给付失子赔偿款的请求缺乏依据,汉台法院不予支持。4 p% @* ^0 s* I& I5 P7 g
        2017年11月20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邢某、夏某诉讼请求。
  S8 R' G, s6 Y; S3 M- H        法官寄语:江河、池塘、水库,每个人都知悉这些属于危险的地方,然而对于未成年人,常常对于一些危险的地方熟视无睹、我行我素,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一定要做到监护的义务,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地方、警示牌等不要视而不见,更不能过于自信,不采取任何措施避免危险发生。更重要的是,平时要注意对于安全意识的培养,以免后悔莫及。 (汉台法院 偶洋)" ^# P8 Q# P: A' I( z$ W6 n# u1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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