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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联手在自己开办的诊所出售假药,近日,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根据勉县检察院指控:勉县新街子镇某村卫生室法人为闫某军,该诊所由闫某军和其父亲闫某中共同经营。
2014年5月的一天,闫某中在诊所坐诊时,一名河南口音的男子到诊所推销高效骨痛宁胶囊、川羚定喘丸胶囊、筋骨通络木瓜乌蛇胶囊等药品。事后,闫某中将此事告诉了闫某军,并将上述药品放在卫生室后面小屋内,通过向患者推荐的方式予以销售。
经过一段时间销售,闫某中觉得高效骨痛宁胶囊销量不错,便让闫某军电话联系再次进购。闫某军便电话联系河南口音男子以每次15元至20元每瓶不等的价格每次进购150至200瓶上述药品。所购药品由闫某中、闫某军在坐诊时以20元至25元每瓶的价格销售。
2015年7月24日,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该诊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查获高效骨痛宁胶囊334瓶、川羚定喘丸胶囊33瓶、筋骨通络木瓜乌蛇胶囊13瓶。
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高效骨痛宁胶囊、川羚定喘丸胶囊两种药品属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筋骨通络木瓜乌蛇胶囊属非药品冒充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应按假药认定论处。
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中、闫某军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进购和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最终,闫某中和闫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华商报 记者周金柱通讯员唐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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