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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汉中两村干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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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4 07: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谋取非法利益,村、组干部竟将集体资金擅自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近日,勉县俩村组干部被判三年刑,并没收马某林违法所得9000元。
2 X0 z3 s) ]) L; B; R        马某林和马某福分别是勉县周家山镇某村村、组干部。2010年,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征用勉县周家山镇团结社区11组土地23.84亩用于企业建设。合同签订后,土地转让款由该公司汇到了勉县周家山镇财政所账户。
) h8 r% }7 k6 k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希望将土地转让款借给其公司使用。时任原明星村1组组长的马某林和党小组组长马某福商议后决定将原明星村1组土地转让款借给春光油脂公司使用,期限一年,年息7%,并于2010年10月9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3 h0 \) U' d) A+ B
        2011年10月6日,春光油脂公司经与马某林协商,双方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3年10月9日,年息增至9%。2011年10月17日,马某林取回本金30万元,其余90万元继续借给春光油脂公司使用。
/ b3 Y; v, q5 [& b0 h9 j        2013年10月17日,借款合同到期后,马某林和马某福到春光油脂公司索要借款本金时,该公司财务人员关某建议继续借用90万元,承诺年息9%,二人感谢费1%,马某林及马某福表示同意,当日续签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三年。
& Q. @$ }4 o# u5 g# a8 o7 L$ R        2014年10月19日,马某林到春光油脂公司索要借款利息,春光油脂公司以本金10%支付马某林利息后,马某林将其中9000元据为己有。后因春光油脂公司经营出现困境,造成90万元借款无法收回,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 @2 ~% B' }1 i1 w: p9 m
        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林、马某福身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集资90万元为他人进行盈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最终,被告人马某林、马某福均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没收马某林违法所得9000元。(华商记者 周金柱 通讯员 唐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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