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表决稿)。对原条例中与国家有关要求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正。其中包括取消环保部门核发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 依据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管理标志”。因此《草案》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应当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环保厅、公安厅、质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7〕792号),决定于2017年11月1日起,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辆停止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今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车窗前不再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汉中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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