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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袁某某串通其妻闫某某共同编造了沙某某自己摔伤的虚假事实,最终构成伪证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H1 q. _; w0 h( ]$ G8 m
2012年9月16日,勉县老道寺镇沙某因纠纷与本村村民沙某某打架,致沙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沙某某伤情程度为重伤。勉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31日对沙某故意伤害案向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同年8月19日,勉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沙某故意伤害案。3 z* V. l' h' O8 d
在案件审理期间,袁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主动到勉县人民法院向审判机关作证,反映沙某某在与沙某打架当晚,沙某某在去给其岳母提水返回途中,摔倒在路边一米深的水沟里起不来,自己同闫某某回家途中看见后,将沙某某从水沟拉起,所以沙某某的伤不是沙某造成的。袁某某先后三次向勉县公安局做了上述陈述。在袁某某的授意下,闫某某也向勉县公安局作了与袁某某同样的陈述。6 x- t9 G* a0 Q( ]& m) j( y' D
由于案件事实出现重大异议,审判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经侦查,袁某某、闫某某二人供述了自己因与沙某某有矛盾,为了泄私愤,编造了沙某某于2012年9月16日打架当晚摔伤的虚假事实,目的就是为了让沙某某的官司打不赢的犯罪事实。
6 l4 X6 ^+ ]6 E1 | l' R 袁某某、闫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明知身为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作伪证应负责任的情况下故意作虚假证明,扰乱司法秩序,构成伪证罪,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检察官提醒:刑事诉讼中,出言须谨慎,谨慎必如实,作假终被惩。(来源: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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