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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 骑电动车不守交规 致人死亡判刑又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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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11: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认为,电动车是出行经常使用的交通工具,既方便又安全,一般不会出事故,可一旦疏忽大意不遵守交规就会造成严重后果。近日,汉台区法院对骑电动车造成他人死亡的赵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8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系90后女孩。2017年2月12日22时许,赵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行驶至汉台区石马立交桥中段时,遇同方向的彭某某推着电动自行车和其妻张某某在前方步行,被告人赵某驾驶不慎避让不及与彭某某推的电动自行车及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赵某摔倒受伤,两车受损。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35天因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赵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在案件处理中,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8万余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骑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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