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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 汉中首例!客车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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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0 07: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略阳大队“三个不发生”创建活动暨“四场攻坚战”再传捷报,办理一起全市公安交警系统首起客运车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至此,汉中市首例客车超员涉嫌危险驾驶案被略阳警方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
  

汉中首例!客车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汉中首例!客车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犯罪嫌疑人谭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1990年11月13日,身份证号:612326XXXXXXXX1919,家住陕西省宁强县,持A2实习驾驶证。于2017年6月4日12时许,驾驶汉中汽车运输总公司陕F3XXXX号中型普通客车(公路客车),由宁强县城发车,向略阳县方向行驶,行驶至接大路略阳县接官亭镇路口路段时,执勤民警对该车进行了检查,并对该车载客人数进行清点,经初查,该车核载19人,实际载客35人,超员16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4.2%。
  查获该车后,大队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对犯罪嫌疑人谭某进行立案侦查。经过办案小组民警多方走访,调查取证,证实了犯罪嫌疑人谭某在6月4日驾驶陕F3XXXX号中型普通客车(公路客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4.2%的违法犯罪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予以处罚。
  目前,此案侦查终结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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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小贴士:
  在此提醒汉中交警广大驾驶员:尤其是汉中发往各县和乡镇,走国道的客运班车驾驶员要提高认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超员不仅面临着罚款,还面临着拘役。新法实施意味着严重超载、超速的这种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将变成是犯罪行为。新法将严重超载、超速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与“醉驾入刑”相同,不仅约束司机,还同时约束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校车、营运客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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