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第一网

搜索
更多
猜你喜欢
查看: 3799|回复: 0

[家庭] 镇巴公公状告前儿媳 索要抚养孙女的“无因管理”费用

[复制链接]
a
0 0
  @ME: 
发表于 2017-7-14 07: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儿子再婚后,镇巴的王大爷明显感觉到家庭负担更重了,孙女读六年级,各项费用支出与日俱增,现在新出生的孙子也要养活,儿子常年在外打工,自己与老伴生活压力加大。近日,他到陕西镇巴县人民法院三元法庭起诉前儿媳妇周某,索要儿子离婚后4年里他代为抚养孙女周某某的“无因管理”费用55307元。
        2004年6月王大爷的儿子王某甲与周某同居生活,2005年3月28日生育一女王某某,2008年11月16日双方在镇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11月19日,王某甲与周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非婚生女王某某由王某甲抚养,周某不承担包括抚养费在内的一切费用。由于王某甲常年在外打工,无法照顾王某某,便将她留在家中,由王某甲的父母王大爷夫妇代管。现在因儿子再婚,家中两个孩子需要抚养,王大爷以王某某的名义起诉,向周某索要孙女的“无因管理”费用。王大爷认为自己没有抚养王某的法定义务,是代为王某甲和周某抚养,周某理应承担自己为王某某支付的“无因管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对无因管理是这样规定的“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从法理上讲,法院认为对于有能力负担子女的抚养费而没有负担的父母,子女的祖父母代为抚养孩子的费用应该支付。但是从情理上讲,子女也是与祖父母有血缘关系,生硬的法条并不利于亲情的维系,反而会伤害孩子的心灵,疏远自己的亲人。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征询王某某的意见后,王某某的抚养权变更为周某,王大爷自愿撤回对周某的起诉,也希望王某某能与其母亲快乐、健康地生活成长。(来源:西部法制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