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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3月内丈夫不准碰妻子 汉台法院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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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4 08: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生争执,便动手殴打妻子。近日,汉台区法院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段某和陈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受伤。
  2017年5月5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申请人段某对申请人陈某进行殴打,致使陈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面部皮肤挫伤。申请人以遭受家庭暴力和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由向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汉台区法院受理后,通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段某对申请人陈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段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如果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的现实威胁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保护自身安全。法院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段某违反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华商报 记者 周金柱 通讯员 张全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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