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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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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8 12: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按照中、省深化医改统一部署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整合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汉政办发〔2016〕59号)和《汉中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汉市社险发〔2017〕1号),在整合过渡期间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筹资标准和时间
      1、正常缴费期: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底在户口所在的社区缴2017年度的医保费(新参保和续保),缴费标准调整为150元/人(享受2017年全年医保待遇)。以后每年的正常缴费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2月底缴纳次年的医保费(例: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底缴纳2018年度的医保费)。
      2、非正常缴费期:每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在户口所在的社区缴当年医保费的,缴费标准调整为590元/人(个人要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以后年度随中省市各级配套标准调整变化)。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以前年度中断缴费,不再补缴。
      二、保障待遇
      1.住院保障
(1)封顶线:每人每年15万元,其中,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
(2)起付标准:
本市境内:
一级医院(含参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医疗机构,以下类同)200元;
二级医院:综合医院800元,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700元;
三级医院:2000元。
本市境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3000元。
多次住院起付线不再下调。
(3)报销比例:
本市境内:
一级医院85%;
二级医院:综合医院75%,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80%;
三级医院:55%。
本市境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结算办法及标准按原政策执行。
        2.门诊保障
(1)门诊基金标准:按照每人每年8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用于个人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门诊补助按照参保两年以上享受。 
(2)特殊慢性病门诊和家庭病床病种管理按原办法。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封顶线执行新标准,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报销一次。
        3.其他事项
(1)在市境外合法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就医所在地分级诊疗规定的,保障待遇参照省境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对待。省内儿童医院比照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2)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时间年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待遇。
(3)意外伤害在排除第三方责任后,对其产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费用予以报销。   
(4)定点机构按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认定为准。
(5)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参保父母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出生当年不用缴费,次年按规定在户口所在社区参保缴费,原政策规定的新生儿追溯报销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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