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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养护] 汉台张选生车修好了却不取,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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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18: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车主张先生将车借给朋友,朋友使用的时候却发生了故障,张先生将车送到4S店修理,后来却因维修费太贵,迟迟未将车辆接回家,于是这辆已经修好的汽车在4S店一“躺”就是2年多。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合同纠纷案,判决张先生向4S店支付修理费64560元和车辆保管费3300元。
       张先生的轿车在借与他人使用中发生车辆故障,因在当地修理厂没有修好,2013年8月,将车辆送到汉中某4S店修理。该4S店工作人员接待了张先生,经初步检查,断定系缸盖高温变形,因需拆解发动机,当天未能报给张先生具体的修理价格。拆解后,发现发动机内部受损严重,建议张先生更换,报价为3万余元,后期装上发动机后,发动机声音特别大,便建议张先生更换缸盖,此时修理费累计约5万余元。4S店发现变速箱不升档,给张先生装了个拆车件,费用1.3万元。车辆修理完毕,共计修理费64560元。修理过程中,整个修车报价和更换配件等事宜均由维修人员通过电话向张先生报告并取得同意。车辆修好后,张先生因车辆损坏赔偿事宜未落实,未到4S店支付修理费和取车。后经该4S店多次催促,张先生不取车亦不支付修理费。2015年5月17日,4S店向张先生送达了《催款通知书》。张先生在《催款通知书》中写明付款和协商车辆处理事情,但张先生未依约解决问题。无奈之下,该4S店诉至法院。
      汉台区法院审理认为,4S店和张先生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4S店已按照张先生的指示完成了修理车辆的工作,张先生应当给付修理费。因张先生未支付修理费,4S店有权对车辆留置。因张先生不支付修理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4S店留置车辆期间的保管费用损失,张先生应予以赔偿。遂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偶洋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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