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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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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08: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重新修订的《汉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汉政函〔2015〕9号)同时废止。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汉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2.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
  4  预警与响应
  4.1 污染控制分区
  4.2预警分级
  4.3预警启动与解除
  4.4应急响应
  4.4.1应急响应区域
  4.4.2应急响应分级
  4.4.3应急响应启动
  4.4.4响应措施
  4.5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5  监督检查
  5.1应急监督检查
  5.2公众监督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7.2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7.4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制度保障
  8  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8.2预案培训
  8.3预案演练
  9  附则
  9.1预案更新
  9.2预案报备
  9.3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录
  10.1名词解释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函 〔2014〕126号)、《汉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汉政办函〔2015〕7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汉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汉政函〔2015〕9号)进行修订。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共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
  1.4.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1.4.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政府都要设立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联络员,负责接收应急响应指令并报送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汉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兴汉新区管委会、滨江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规局、市住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应急办、汉中市供电局为成员单位。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示;拟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工作。
  2.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信息收集、上报和发布;检查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2.4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兴汉新区管委会、滨江新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全责,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市委宣传部:制订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倡导公民积极开展健康防护和减少污染排放措施。
  市发改委:协调应急状态下的清洁能源保障工作;督导电力行业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信委:督导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应急预案;督促监管企业按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落实应急响应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区域内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市公安局: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及户外大型活动应急响应措施;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建规局:负责抓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下管辖范围内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抑尘的措施落实。
  市住管局:负责落实渣土运输、城市道路保洁、裸露地面等扬尘控制和露天烧烤油烟污染控制措施。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城市运营车辆尾气控制和国省干道的扬尘治理,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做好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积极配合市环保局做好秸秆禁烧督查督导工作。
  市水利局:督导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市气象局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测、预警方案,并就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出建议并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市商务局:负责“黄标车”老旧车回收拆解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
  市卫计局: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制订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质监局:负责实施禁煤区内煤炭经营场所关停和燃煤的质量检验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停业整治。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煤炭市场取缔等专项治理工作,禁止劣质煤种的销售、使用。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预警,与市环保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方案。抓住有利时机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政府督查室: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督查。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和跨县区、跨部门应急协调。
  汉中供电局:配合市发改委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的电力保障工作。
  3.监测
  3.1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向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当预报有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气象部门应加密监测预报。
  3.2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会商预判,及时向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预警与响应
  4.1 污染控制分区
  根据污染天气区域分布以及城市地理位置,将我市划分为三个区域。
  中心区:汉台区、南郑县、勉县、城固县、汉中经济开发区、兴汉新区及滨江新区。
  重点区:洋县、西乡县、略阳县及宁强县。
  一般区:镇巴县、留坝县和佛坪县。
  4.2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程度,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预警、Ⅱ级预警、I级预警,分别用黄、橙、红颜色标示,I级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
  4.2.1 III级预警(黄色):我市已发生连续2日或预测未来将发生连续3日重污染天气(200<AQI≤300),但未达到II级、I级预警条件时,发布全市III级预警。
  4.2.2 II级预警(橙色):我市已发生连续2日或预测未来将发生连续3日严重污染天气(300<AQI<500),或已启动Ⅲ级响应48小时后,监测数值无明显下降趋势,发布全市II级预警。
  4.2.3 I级预警(红色):预测我市将出现1日极重污染天气(AQI≥500)时,或已启动Ⅱ级响应48小时后,监测数值无明显下降趋势,发布全市I级预警。
  4.3预警启动与解除
  4.3.1预警启动程序
  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环保、气象部门应加强监测频次,及时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达到III级预警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III级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办及省大气办。
  达到II级预警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II级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办及省大气办。
  达到I级预警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市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I级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办及省大气办。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4.3.2预警降级和解除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组织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达到III级预警解除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III级预警解除信息,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办及省大气办。
  达到II级预警降级或解除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II级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办及省大气办。
  达到I级预警降级或解除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市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I级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办及省大气办。
  4.4应急响应
  4.4.1 应急响应区域
  我市应急响应区域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划分,总体分为中心区、重点区和一般区三个区域。其中,中心区包括汉台区、南郑县、勉县、城固县、汉中经济开发区、兴汉新区及滨江新区;重点区包括洋县、西乡县、略阳县及宁强县;一般区包括镇巴县、留坝县和佛坪县。
  4.4.2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全市III级应急响应启动范围是中心区;全市II级应急响应启动范围是中心区和重点区;全市I级应急响应启动范围是全市各区域。
  4.4.3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III级预警启动时,同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中心区及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II级预警启动时,同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中心区、重点区及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I级预警启动时,同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全市各县区及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4.4.4响应措施
  4.4.4.1 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启动县区级预警,紧紧围绕“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环保部门对重点国控、省控涉气企业实行24小时驻厂环境监察,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3)工信部门牵头、发改部门配合,督促水泥熟料生产、钢铁等工业企业一律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30%以上。
  (4)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从严查处“黄标车”、“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及“冒黑烟”车辆驶入禁行、限行区域,督导所有渣土车、商砼车、砂石车严禁上路,严格禁止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5)建规部门负责督促除紧急必要和抢险作业外的所有建筑工地土石方开挖等涉土作业全部停工,并落实“6个100%”抑尘措施。
  (6)住管部门负责督促除紧急必要和抢险作业外的所有道路施工、拆迁工程等涉土作业全部停工,组织开展城市大冲洗活动,督导所有渣土车、商砼车、砂石车严禁上路,禁止城区树叶、垃圾焚烧、明火烧烤等行为。
  (7)水利部门负责对砂石场清理整顿,督促其落实扬尘防范措施,严防各砂场道路出入口出现砂石物料撒漏现象。
  (8)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开展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交通、公安部门负责设立煤炭检查卡点,严禁煤炭运输车辆入城。
  (9)食药、住管、工商、环保部门负责开展餐饮业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严查餐饮油烟无组织排放等行为。
  (10)气象部门负责根据气象条件适时采取气象干预措施。
  2.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及时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健康防护及公众提示建议警示,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提示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燃煤消耗,多用清洁能源,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减少一半户外活动。
  (3)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4.4.4.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启动县区级预警,紧紧围绕“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环保部门对重点国控、省控涉气企业实行24小时驻厂环境监察,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3)工信部门牵头、发改部门配合,督导水泥熟料生产、钢铁等工业企业一律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50%以上,所有水泥粉磨厂(站)停止生产、超细粉体生产设施停止运转(工作)。
  (4)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机动车(除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救护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外)限行工作,限行比例不低于5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从严查处“黄标车”、“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及“冒黑烟”车辆驶入禁行、限行区域,督导所有渣土车、商砼车、砂石车严禁上路,严格禁止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5)建规部门负责督促除紧急必要和抢险作业外的所有建筑工地全部停工,并落实“6个100%”抑尘措施。
  (6)住管部门负责督促除紧急必要和抢险作业外的所有道路施工、拆迁工程全部停工,组织开展城市大冲洗活动,督导所有渣土车、商砼车、砂石车严禁上路,禁止城区树叶、垃圾焚烧、明火烧烤等行为。
  (7)水利部门负责对砂石场清理整顿,督促其落实扬尘防范措施,严防各砂场道路出入口出现砂石物料撒漏现象。
  (8)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开展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交通、公安部门负责设立煤炭检查卡点,严禁煤炭运输车辆入城。
  (9)食药、住管、工商、环保部门负责开展餐饮业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严查餐饮油烟无组织排放等行为。
  (10)气象部门负责根据气象条件适时采取气象干预措施。
  2.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及时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健康防护及公众提示建议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超过3分钟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停止燃煤取暖,改用电等,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2)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4)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4.4.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所有机动车(除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救护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外)限行工作;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工信部门牵头、发改部门配合,督导水泥熟料生产、钢铁等工业企业一律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70%以上。
  (4)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进入全市应急响应状态时,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主体责任,着眼当前狠抓“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措施落实。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学校幼儿园停课、机动车限行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4.5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降级和终止,即预警降级和解除的同时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5.监督检查
  5.1应急监督检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办具体承担。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各县区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部门的年终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5.2公众监督
  全市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网站、12369环保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6.总结评估
  III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应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预案实施的有效性、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对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医疗卫生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调整工作。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7.2经费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和应急技术支持、应急演练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7.3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4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大气能见度监测仪器设备、预警预报模型等软硬件设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市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
  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6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7.7制度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全市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案演练
  全市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9.附则
  9.1预案更新
  本预案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预案报备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附录
  10.1名词解释
  10.1.1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10.1.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者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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