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县城及大河坎城区交通环境集中整治的
通 告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打造“最美花海在南郑”旅游品牌,为广大市民营造道路通畅、城市整洁的优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定,自3月1日起,在县城和大河坎中心城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交通环境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交通秩序治理
(一)依法严厉查处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调头、闯灯越线、载物抛洒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闯红灯、翻越道路隔离栏等违法行为。
(二)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各类车辆应按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占压人行道、交通标线;公交、出租及客运班车应在指定地点靠边停靠,载客卸客即停即走,不允许占道长时间停留揽客、争客抢道,严禁以路代站、随意停靠。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道(经营)。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展示商品,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从事修车、洗车等活动。
(四)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
二、市容市貌治理
(一)全面清除城区各类野(小)广告,规范县城广告设置。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及时清理修复。
(三)不得在道路、河道、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绿地、排水明沟、暗管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动物尸体以及各种包装废弃杂物,不得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不得在河道内洗从事污染河道的行为;不得从楼上、车内向地面抛撒各种废弃物;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和公共垃圾箱内焚烧树叶、垃圾、杂物、纸钱等;不得在街道上从事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和水产品等影响卫生的活动;不得在街道上冲洗车辆;不得将门内和门前垃圾扫入道路、街面;不得在城区散养家禽、家畜;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以及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以及树木、电杆上乱涂、乱画、乱刻;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准随意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等宣传品,不得擅自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橱窗、电子显示屏、彩虹门、彩旗、条幅横幅、交通工具、实物造型等。
三、违法行为查处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巡特警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统一行动,依法依规查处城区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和城市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阻挠检查整治、暴力抗法或煽动、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四、举报与投诉
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配合城区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并对各类交通安全与市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举报电话:南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0916-5512321,南郑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0916-5519390
特此通告
南郑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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