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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那些事] 单位拒开解除就业合同证明 员工告上法庭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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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3 10: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凹口寺的女子刘某,因与汉中市社会福利院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刘某一纸诉状将汉中市社会福利院告上法院,法院认为不出具证明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于1994年6月作为待业青年到汉中市社会福利院食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7月,将工作岗位调整到所属老年公寓,从事护理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至2016年7月14日止。2016年1月28日,刘某以本人身体原因为由向福利院提出辞职申请,福利院于次日同意。但时至今日,福利院拒不给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其无法转移社保关系,无法办理接续社会保险,无法实现再就业,无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造成损害各项损害赔偿金711000元。
  关于损害赔偿金,原告刘某庭审时言明:因无法实现再就业损失,计算5个月,每月3000元;无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以后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政策报销3年。由于被告不给出具解除证明,原告无法继续缴纳,就无法享受补贴的损失,为2万元;无法接续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解除以后没有转移手续,原告不能接续缴纳城镇医疗保险,损失为10万元;无法接续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致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576000元。第一项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后面几项是预期损失,如果被告给出具了解除证明,那么后面的预期损失就不存在了。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不出具证明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而原告主张的15000元就业损失,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预期损失,诚如其本人所言是未发生的损害,故亦不予支持。(汉台法院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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