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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略阳男子坐牢20余年出狱后,因运毒再获刑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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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07: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田某某系汉中市略阳县人,在他的前半生里已有二十余年是在牢狱中度过的。近日,田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经汉台区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0 ^1 E) b) |! [3 C! _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从汉中乘坐火车去成都,4月12日早晨6时到达成都后,在成都火车站广场附近从一彝族女子手中,用5000元现金购买17克毒品海洛因,并向贩卖毒品的彝族女子索要了一点冰毒。田某某在成都城北客运站厕所吸食少量海洛因毒品后,于4月12日上午9时乘坐一辆从成都开往西乡(汉中)的大巴车返回汉中。
: r, I+ J0 k4 [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当天在对途经京昆高速公路宁强县高家坪收费站的该大巴车检查时,在大巴车上从田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海洛因毒品两小包和疑似冰毒一小包。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田某某处查获的两小包疑似海洛因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6.291克;一小包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23克。$ T5 h. f, ^6 ^' I, v) ~/ y& Z2 M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系吸毒人员,其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购买毒品海洛因16.291克、甲基苯丙胺0.323克,购买后随身携带、乘车返回途中被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田某某于1996年9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8月18日减刑释放,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田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8 o+ }4 ?% r! y        据悉,田某某于1987年因赌博、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8月减刑释放。(华商报)( q% e5 Q9 ^+ ]- |  M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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