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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养护] 车停车库门前联系不上人 他怒砸挡路车后被车主连刺数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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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9 07: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只因自己的车被挡住无法出行,男子王某某便搬起花盆砸了对方车玻璃。眼看车玻璃被砸,对方也不道歉,男子华某某便拿刀朝王某某背部连刺数刀。近日,汉台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持刀刺人的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华某某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太白路兴汉住宅小区王某某车库门前,随后到网吧上网。期间王某某因有事要开车外出,先后两次找到华某某的妻子刘某某要求挪车。因刘某某联系不上华某某无法挪车,当日13时许,王某某便搬起小区院子里的一个花盆,砸向华某某车辆的副驾驶车窗玻璃,并用脚踢踹汽车。被告人华某某回家得知汽车被砸后,便在院内汽车前等王某某准备与其理论。
  当晚8时许,王某某与其妻刘某甲下楼外出,被告人华某某见王某某夫妇未对其砸车一事做任何道歉和解释,便产生教训王某某以泄愤的念头。之后,被告人华某某回家拿了一把长约30公分的刀追赶王某某。在汉中市太白路“V-HOUSE”酒吧对面的人行道上,被告人华某某追上王某某并朝其背后连刺数刀,致王某某胸背部、颈部多处损伤。王某某之妻刘某甲拨打110报警,华某某持刀伤害他人后在原地等待。
  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全身损伤系锐器刺伤所致;全身损伤致疤痕遗留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人华某某一次性赔偿65000元,已全部赔付。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经查明被告人华某某于2000年10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具有前科,据此可对被告人华某某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华某某在警方抓捕时态度良好,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汉台法院 偶洋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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