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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陕西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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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3: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会议前日召开。
  记者了解到,我省调整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去年年底前退休的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年龄段及缴费年限进行普遍调整,调整金额为100元——230元+(4元×缴费年限)。普调后,再按政策向部分群体倾斜。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政府批准,对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含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精心组织,确保调待工作平稳实施,调整数据真实、准确。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做好发放工作,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最短的时间内,一分不差地发到退休人员手中,让广大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幸福、愉快地安度晚年。
  调整方式
  养老金按缴费年限递增
  普遍进行调整。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在此基础上,再按年龄大小分四档增加养老金,即:
  退休人员年龄在69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年龄在70周岁至74周岁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年龄在75周岁至79周岁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
  部分人员可享政策倾斜
  普遍调整后,对以下退休人员再给予政策倾斜,同时符合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在此基础上,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也就是说,在普调之后,高级职称人员最少每月可比基础数额多领160元,最多可多领26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对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对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新闻链接
  未办完手续人员 月暂增发150元
  另外,对已按照2008年省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
  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按照此次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2011年12月31日已领取养老补贴,但还未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待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后再按此次规定计算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超出150元的部分从2012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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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3: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关于二〇一二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1932年1月1日至193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4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对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按上款增加后,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陕政发〔2008〕36号、陕政办发〔2009〕86号和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一)已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办法进行调整;
  (二)未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待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后再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超出150元的部分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五、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已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但未纳入养老保险以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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