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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嫌路远,未按照采伐证规定的地点滥伐林木15余亩。近日,勉县法院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今年2月,王某为了发展食用菌,购买了他人承包的105亩林地上的杂木,书面约定由王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手续。8月17日,经勉县林业勘测设计队现场指定伐区范围后,王某在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C2 @ a2 ]" y+ H# d. {8 T
因采伐证规定的伐区距离林区道路较远,王某嫌路远就在伐区以外的林区伐木。后县林业部门在清山检查伐区时,发现王某采伐的区域与采伐证的规定不符,经测量,王某非法采伐林木15.2亩,采伐树木521株,立木材积43余立方米。同时,王某在拓宽拉运木材的道路时非法占用、砍伐林地1.53亩。
5 @6 _0 i+ `4 g 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采伐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任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华商报 记者周金柱 通讯员 梁袁华 张华生 赵文贵)) X( F& ?% I/ k2 p%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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