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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对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生产标准的食品罪的刘某、杨某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中杨某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上半年,刘某、杨某夫妻二人在汉台区劳动西路聚春巷经营“雅香包子店”。2014年下半年,刘某在汉台区前进路汉前巷便民市场对面巷子商店购买20袋500克装的含铝的“剑石牌”泡打粉用于生产发糕。2014年7月24日,汉台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雅香包子店检查时,明确向刘某、杨某告知不能在发糕里面添加含铝的“剑石牌”泡打粉,并送达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告知书》,告知书清楚写明了严禁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非法添加剂,并由杨某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刘某、杨某明知不能在发糕里面添加含铝的泡打粉,但在使用一段时间的无铝泡打粉后,发现生产出的发糕不如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出的发糕口感和卖相好,因此2人商量后决定继续使用剩下的含铝“剑石牌”泡打粉生产发糕。
2015年8月25日,杨某在制作发糕时,使用约40克含铝泡打粉生产18斤发糕,并与刘某共同销售8斤。当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进店检查时,对该店当天生产、销售的发糕进行抽检,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测,发糕样品铝的残留量为243.8mg/kg,后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8位专家论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病的产生。(记者 何娜 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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